近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后,以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得到了法院的依法支持。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和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冲撞、来回碾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多处肋骨骨折及身体多处受伤。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多次碾压被害人身体的重要部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改变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定性,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酒后驾驶机动车以高速撞击被害人陈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陈某某身体多处骨折。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高速撞击被害人陈某某,犯罪手段恶劣且不排除被告人主观故意为故意杀人的可能。后经补充侦查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撞击被害人陈某某的行驶速度为84—88KM/h,且被害人陈某某被撞击后在空中反转几圈后才落地,落地点与被撞击点间隔近20米。被告人张某某的撞击行为属于一种极端暴力的行为,足以剥夺被害人陈某某的生命,只是由于被告人张某某意志以外的因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故公诉机关改变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定性,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变犯罪行为定性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实现实质化司法、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法律职能的重要表现。检察官在办案中不仅局限于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流程式”加工,更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让无罪之人不受法律追究,让有罪之人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在办案中坚守公平正义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