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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他为何没被诉?
时间:2019-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记者韦磊 通讯员邓颂安 曾丹蕾)“当时由于做木材生意,经常需要出国采购,心里非常着急,于是试着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快速办理的请求,没想到检察机关这么重视我的诉求。衷心感谢市检察院和办案人员。”日前,广东省中山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何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前往非洲莫桑比克等地采购木材。2017年2月,何某在莫桑比克采购木材期间,在当地购买了少量穿山甲鳞片等物品供个人使用。同年3月7日,何某携带上述穿山甲鳞片等物品从中山港旅检口岸入境时被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查获。经称量,何某携带的动物鳞片净重1.01千克。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鳞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即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经鉴定,上述1.01千克穿山甲鳞片价值1349元。

  随后,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案件线索移交中山海关缉私分局。2018年1月4日,中山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同年2月26日将何某抓获归案。中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后,以何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5月7日移送中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山市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仔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何某携带少量穿山甲鳞片入境供个人使用,不具有牟利目的,而其携带进境的穿山甲鳞片仅重1.01千克,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作为犯罪处理。最终,该院依法对何某作法定不起诉,并进行公开宣告。

  中山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罪与非罪的准确区分,是检察机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本案中,该院立足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及时依法从快办理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既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彰显了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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