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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安徽五起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时间:2020-0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强化公益诉讼,紧盯重点领域,当好“公共利益代表”,努力践行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依法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在薛江武检察长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了五件典型案例,现为您解读。 

  1·26”跨省倾倒固废污染长江案 

 

 

  

  该案是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1710月,李某等人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从江浙等地9家企业收购工业污泥252589吨,跨省运输并倾倒至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长江流域严重污染。在省检察院指导下,2018126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当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20187月,镜湖区检察院对12名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及9家涉案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判处9家涉案企业、12名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1300余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李某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812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入选2017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两个专项立案监督优秀案例、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事务指引》典型案例 

  铜陵市郊区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4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环保督察组对铜陵市郊区铜山镇现场督查发现,铜陵一公司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现场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铜陵市郊区检察院调查发现后,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20194月,该院指控涉案的蔡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对蔡某某等四人、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五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因本次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应急处置、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408.14225万元。 

  2019723日,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对四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旌德县检察院诉某发电站水污染案 

 

  安徽省绩溪县某水力发电总站为个体工商户,20161126日,该发电总站与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对排洪口实施爆破疏通工程,并获得当地公安机关许可。201612月上旬,经两次爆破作业后,其中一水库底涵洞口被炸开,底涵闸阀及水管等被炸毁,淤积多年的泥沙、树枝等一并冲至下游白沙河水库(当地唯一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白沙河水库污染,影响城区3万居民用水安全。 

  旌德县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经审查,认为该发电总站的清淤行为超出了环境的正常修复能力,造成了白沙水库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7120日,决定立案,经过诉前程序,201865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该发电总站承担侵权责任。 

  20181112日,法院公开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2019410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事务指引》典型案例 

  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诉原前江工业园固废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329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事件被新华社曝光,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均挂牌督办。4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9月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6年以来,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提供水泥原料堆放场地,该批水泥原料总量达2.4万吨,属含有毒有害的可利用固体废物,已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涉案5家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20万至100万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自然人13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被告不服上诉,经调解,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部分改判,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部分赔偿款已执行到位,其余部分正在执行过程中,当地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监督。该案入选最高检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典型案例 

  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督促民政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20185月,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调查发现凤凰山脚下一座无名烈士墓遭到破坏,被人挖掘,损毁严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疏于管理,严重损害了英雄烈士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该院向烈山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在相关网站上发表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迁移后的原公墓要进行平整,墓碑要妥善保管。对辖区内其他烈士公墓是否存在类似情况进行核查,并予以整改。另外,对革命烈士陵园加强管理维护,切实履行职责,保护英雄烈士尊严荣誉,弘扬革命烈士精神。烈山区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认真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后经跟进监督,辖区内烈士公墓管理规范,无类似现象。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事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