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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非法电捕鱼 认罪认罚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作业方式,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威胁到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破坏了新安江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020年3月9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屯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吴某某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在屯溪区屯光镇汉沙河域私自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鱼类,被当场查获,同时查获电鱼机1台、电捕鱼杆1个、套头照明灯1个、24伏通用蓄电池及已捕获的鱼类。 

  2019年9月,屯溪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还损害了新安江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屯溪区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又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吴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最后,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将综合全案证据择期宣判。 

  知识链接 

  1.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什么时间是禁渔期?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 

  3.禁捕的工具有哪些?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 

  4.禁捕的方法有哪些? 

  禁捕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