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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公开赔礼道歉一个都不能少
时间:2019-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立峰 张衍路 彭静

   

  今年2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的文某云、文某忠销售假药侵害公益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公开开庭。

  本报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张衍路 彭静)“判处两名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9万余元,公告召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服用的假药,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的文某云、文某忠涉嫌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公开审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两名被告受到法律制裁。

  据介绍,这是重庆市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首例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3年5月7日,文某忠在九龙坡区注册成立一家私人药店。2010年,他将药店的实际经营权交给其哥哥文某云,但文某忠仍然负责该药店的年审及相关培训事宜,并在药店忙碌时帮助哥哥销售药品。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10日,文某云在明知Co风湿骨痛宁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两种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然以每瓶14.5元的价格从药贩处购买,并以每瓶20元左右的价格在药店对外销售。自2015年12月至被查获以来,累计购药7248瓶。另外,文某云还把从镇上游摊处购买的假药“美国伟哥”在药店对外销售营利。

  2017年1月1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与该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对该药店开展联合检查,当场抓获文某云、文某忠,并查获Co风湿骨痛宁胶囊7瓶、复方咳喘灵胶囊600瓶等。经重庆市食药监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2017年,经检察机关公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文某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文某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对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重庆检察五分院审查后,依法提出了再审抗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时作出改判,因销售假药罪适用缓刑的文某忠被宣告禁止令,明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但此案并没有结束,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职时发现文某云、文某忠销售假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便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给检察四部。

  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始着手调查,发现文某忠、文某云在明知两种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且持续时间长、销售数量大,不仅破坏了药品安全监管秩序,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向第五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2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9年5月21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在该案中,两名假药销售者并没有设立销售台账,同时也未给消费者任何凭证,难以确定具体的消费者,而且消费者难以举证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办案检察官梁琴表示,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惩治犯罪,我们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