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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8-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周红娟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及低龄化趋势已成为不争事实。面对这一社会问题,各级、本部门均十分重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方面通过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犯罪预防等活动,以达到教育、挽救、预防的目的。 

  在此背景下,以固镇县检察院2008年以来审查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统计对象,分析我县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寻求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2008年以来固镇县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情况 

  2008年以来(截止2013625日),我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6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3人,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占批捕总数的比例由2008年的7%下降到2013年的2.6%。数据显示,我院审查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下降,由2008年的918人下降到2013年的22人。经法院审判后,3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8人被判处缓刑,3人判处拘役,1人移送上级院审查起诉。 

  二、固镇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从我县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年龄分布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呈现低龄化,其中14-16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人,占批捕总数的51%。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八类犯罪均为暴力型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因此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增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17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49%,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 

  2、从文化程度来看,文盲1人;小学文化程度23人,初中文化程度24人,占90.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人。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是犯罪的绝大主体。 

  3、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看,单独作案的23人,占43%;两人共同作案的2人,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28人,占53%。我县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共同犯罪居多,尤其是三人以上团伙作案的占到一半以上,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4、从犯罪类型来看,侵财型、暴力型犯罪居多,其中有47人涉嫌盗窃、抢劫、诈骗、强奸、故意伤害犯罪,占88.7%。此外,强迫卖淫犯罪案件开始出现。 

  三、固镇县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结合我县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及案件特点,笔者认为我县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引发犯罪。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泛滥,诱发未成年人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未成年人为获取钱财疯狂作案。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的碰撞中,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往往受到传媒渲染的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的误导,难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甚至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场所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大量涌入。 

  我院审查逮捕的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抢劫案件,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供述称盗窃、抢劫的动机是“弄点钱花”,且盗窃、抢劫来钱快。审查逮捕的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多是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进而持械打斗,致对方伤亡。 

  2、家庭监护失职是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的客观原因。外出打工家庭的子女或者在亲戚家寄养,或者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这些未成年人大多缺乏管束,放任自流,容易三五成群,纠集结伙,走上犯罪道路。离异或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少,人际关系冷漠,容易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和反叛心理,他们大多向外界寻求精神寄托与支持,容易受人教唆、引诱,铤而走险。一些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方式过于简单,一味溺爱,对子女的小偷小摸、强拿硬要行为不制止、不矫正,最终导致子女走上犯罪道路。 

  如我院今年办理的陈某、张某某涉嫌盗窃案件,陈某父母离婚,张某某母亲离家出走,两人跟父亲生活。家庭的残缺使陈某、张某某缺少关爱,加之两人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对两人疏于管理,两人在各自结交的哥们那里寻找安慰,并多次结伙盗窃。陈某曾因盗窃被取保候审,张某某曾两次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因未满16周岁未执行)。我们在对张某某父亲的家访中,听到他讲的最多的是“管不了”、“没法管”、“让公家教育,交给公家我们放心”,一语道破家庭监管的失职。 

  3、学校教育工作的缺陷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目前很多学校强调应试教育,注重对学生智力的培养,期望学生成才,却忽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培养,忽视对学生“成人”的教育。更有甚者,有些学校直接以甩包袱的方式把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推向社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边缘。在我院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24人因学习成绩差,小学未读完便辍学在家,成为社会边缘人,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4、未成年人心理、生理不成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等观念的形成期,是非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低,盲目从众,有叛逆性和报复心,容易情绪化、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我院审查逮捕的三人以上未成年团伙案件中,大多数未成年人供述时称“别人喊我盗窃/抢劫,我就跟着干了”,根本未意识到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四、逮捕环节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结合我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实际,立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我们认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1、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于办案始终,恪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鉴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犯罪后较容易接受教育、感化的特点,我们坚持打击犯罪与特别保护、挽救并重,在办案过程中,指派专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过程中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与未成年人家长的沟通、联系,主动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家庭背景,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2、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坚持依法少捕、不捕。在办案过程中,在对犯罪事实、情节、帮教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标准,严格把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证据的审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并具有一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可不捕;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立捕后跟踪机制,定期审查,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应发挥部门优势,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以案释法,并与共青团、关工委、社区等密切协作,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尤其是“问题生”进行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及时矫正其不良倾向,同时要严厉打击成年人引诱、胁迫、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行为,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加强与政府、文化监管部门的协作,对违法经营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的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等坚决予以铲除,强化对网吧的常态性检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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