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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寻衅滋事 积极参与要追责
时间:2019-05-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记者匡雪 通讯员付连营 安亮亮)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过程中,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追诉漏犯王某宁、陈某等11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提起公诉。日前,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漏犯陈某等6人被法院分别判处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5月16日,高青县公安局将翟某强、张某超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移送高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卷宗显示,翟某强安排张某超、王某宁等人准备50把铁锨、50根镐柄、10把长柄斧头,组织100余人,对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司官村、魏堡村四户大棚进行强拆,在强拆过程中实施蓄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但是,公安机关对直接参与强拆的涉案人员王某宁、陈某等11人仅是作为证人进行了询问,未采取强制措施。

  高青县检察院认为,王某宁等11人在强拆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属于积极参与者,应追究其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2018年9月1日,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建议公安机关追诉王某宁等11人,并列明补充侦查提纲。

  2018年9月14日,王某宁被高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1日,王某宁因突发输尿管结石入院治疗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该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宁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相关检察建议。今年5月17日,王某宁再次被收押。

  因王某宁等11人到案日期不同、有的涉及其他犯罪等原因,高青县检察院对11人进行了分批起诉。今年3月,陈某等6人被法院判处上述刑罚。近日,杨某、巩某清等4人也将出庭受审。而王某宁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