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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被罚金 法人代表也判刑
时间:2015-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蚌埠日报讯  (周献亮) 

    近日,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对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单位行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均对单位判处罚金刑罚,对单位法人代表判处刑罚。

    2011年至2014年间,时任淮南矿用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田守柱为保持和扩大该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及时回笼货款,分9次送给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范某(另案处理)现金共计21万元和购物卡5000元,于2014年春节前让其子送给范某5万元。

    2010年至2014年间,时任安徽宏昌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储银盘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拓展公司业务量及尽快回笼资金,分别送给潜山县县长石某(另案处理)1.8万元、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副总经理范某(另案处理)合计35万元。

    2007年至2014年间,时任蚌埠市祥源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吉爱国为拓展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业务量和业务范围以及尽快回笼货款,分别送给当时任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28万元,副总经理范某8万元。

    法院经审理,对上述3个单位判处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刑罚;判处淮南市矿用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田守柱单位行贿罪有期徒刑7个月,安徽宏昌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储某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蚌埠市祥源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某单位行贿罪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单位和直接负责人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单位行贿罪法律链接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