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26日晚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运,醉酒后驾驶皖C·GG598白色丰田轿车,以100-108km/h的速度在本市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23时18分许,陈运驾车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将横过工农路的被害人胡某某撞倒,后连续撞倒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致2人当场死亡。其他4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陈运驾驶的皖C·GG598丰田轿车驶入工农路左边绿化带撞击到治安岗亭后停止,陈运下车后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后到本市山香路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陈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陈运进行了讯问,同时当庭出示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案件定性无异议。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