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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因受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时间:2015-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受贿案,于2015年6月19日上午10时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安众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初至2013年8月,被告人陈安众利用担任中共衡阳市委副书记、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萍乡市委书记、中共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调整职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603866万元。

    鉴于被告人陈安众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等情况,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安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认罪悔罪,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