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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抗诉一起故意杀人案
时间:2015-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市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梅某感情不和,梅某离家出走后,王某某到梅某的哥哥家寻找。期间,对梅某的哥哥、嫂子朱某产生怨恨。王某某趁人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投放到梅某哥哥家的稀饭锅内,致使梅某的哥哥、嫂子及侄子中毒,梅某的哥哥、侄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梅某的嫂子朱某经抢救治愈。

市院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46600元。被害人朱某不服该判决向市院申请抗诉,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本案被害人并无过错,应有别于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法院判决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遂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