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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2015年度首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刑事申诉案件获改判
时间:2015-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25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蚌山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完全采纳我院抗诉意见,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判决:一、撤销(2014)蚌山刑重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此案是2015年度控申检察部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第一起刑事申诉案件。2015年2月4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刘某某不服,向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于7月8日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蚌山区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