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2015年度控申检察部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第一起刑事申诉案件。2015年2月4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刘某某不服,向蚌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于7月8日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蚌山区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