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罪犯余某某正在哺乳期,故暂予监外执行。至2016年初,余某某哺乳期已到,监所科经查询,余某某并无其它法定延期事由,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遂向固镇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矫正中心采取措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将其收监执行。
据悉,县司法局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已向原审人民法院发出了《收监执行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