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杨春和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杨春和与被害人施某同系安庆市枞阳县义津镇菁华村人,系情人关系。2014年初,二人同来蚌埠务工。2015年初,被害人施某又与他人发展为情人关系,逐渐疏远杨春和。同年7月20日,杨春和约施某到其租住的禹会区东大柏地房屋内,二人发生争执,杨春和双手掐住施某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施某的死亡原因倾向为扼死。作案后被告人杨春和逃离现场,于同年7月27日,在安庆市枞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春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