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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中间人”成“漏网之鱼”五河县检察机关依法追诉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月,一起倾倒有毒物资的污染环境案,经五河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认真审查,从中发现了一名为倾倒有毒物资联系下家的漏犯凌某某。经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近日,五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1月份,五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在五河县境内倾倒有毒物资的污染环境案件时,发现该有毒物资是由浙江省台州市某运输公司从浙江省玉环县某金属处理公司拉到五河县境内某沙场内倾倒。而该金属处理有限公司和运输公司均并未与五河县沙场直接联系,从相关证据查明,为他们联系五河县沙场的应是被告人凌某某。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承办检察官深入了解案件的相关证据,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印证,形成证据链的基础上,决定建议侦查机关追诉涉案嫌疑人凌某某。2018年1月5日,五河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县公安局对凌某某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事实予以侦查。 

  经查明,叶某与浙江省玉环县某金属处理公司股东陈某签订了处理有毒物资的合同,叶某为了节约处理费用,联系浙江省台州市某运输公司负责人陶某寻找可以倾倒有毒物资的地点,陶某便委托凌某某联系倾倒有毒物资的下家,并答应凌某某倾倒一车有毒物资给其600元信息费。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凌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也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五河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始终坚持着“国家公诉与诉讼监督并重”的理念。通过追捕追诉漏犯,精准严厉打击犯罪,既不冤枉一个无辜的公民,也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不仅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防止其他犯罪份子心存侥幸,更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检察官说:“守护青山绿水,是检察机关肩负的重要使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在守护青山绿水中诠释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