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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蚌埠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两起涉疫案件
时间:2022-04-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蚌埠市五河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王某某、沈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月30日,王某某、沈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蚌埠市五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31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提前介入。
 

 

  

   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认定,2022年3月23日,五河县居民王某某、沈某某夫妻二人,由省外驾车至五河县,在沫河口高速路口下高速,途经沫河口镇并逗留一段时间后,返回五河县临北回族自治乡。3月24日,二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十合一混采检测结果呈阳性,先后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公安机关认为,两人在明知自己具有较大传播风险的情况下,未落实相关的疫情防护措施,隐瞒活动轨迹,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造成社会面传播严重风险,二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后,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聂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月31日,聂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立案侦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得知警情后,立即启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
 

 

  

   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认定,2022年3月28日,蚌埠市淮上区居民聂某某(经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驾车由省外返乡,在明知自己具有较大传播风险的情况下,未落实相关的疫情防护措施、隐瞒活动轨迹、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造成社会面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该案后,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召开分析讨论会议,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及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了明确建议,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