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检察院民事行政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发现两起出自同一基层自治组织的问题“证明”。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两份“证明”内容截然相反,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向当地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近日,当地政府向怀远县院反馈了建议落实情况,收到了预期效果。
两起问题“证明”中,一份是城关镇一居委会对某一居民是否在其辖区居住的证明。2011年6月4日出具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徐某某,女,于1946年8月25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请给予办理有关手续”。2012年2月22日又出具证明:“徐某某,女,于1946年8月15日出生,不是我辖区居民,请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前后矛盾的证明,增加了司法甄别的力量和时间,延缓了诉讼进程,人为地增加了讼累。另一起是古城乡一村委会对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情况出具的证明。2006年4月28日,该村委会证明:“我村村民刘某把土地转让给刘某某,刘某某又把土地转让给赵某某一事,我们村委会是知道的。因为,把土地转让给赵某某时,我们村委会几干部都在场,全部表示同意”。2011年6月20日证明:“我村村民刘某承包地转让给刘某某占用一事,双方从开始到协议签订,我村一概没有参于此事”。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方的村委会,其有责任、有义务管理好涉农土地事项,其出尔反尔的证明,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
针对问题“证明”的危害性,检察机关建议地方政府查清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辖区内对能够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经办人员进行一次法制教育,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加强对对村委会的管理监督,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文办事行为,增强基层自治组织的公信力。上述建议得到了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