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河县法院对一起由检察机关抗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2011年12月18日,蒋某向五河县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款48000元,并出具李某所写的借条一张。因李某长期外出打工,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对李某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李某未出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一段时间,李某才得知自己被法院判决还蒋某48000元。李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法院对李某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均由李某户籍所在地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何某签收,何某热心为群众办事,经常为村民签收邮件回执,但何某未经李某任何授权。法院的邮寄送达行为违反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李某未能参加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对此案抗诉,使虚假借款的案件事实显露真相,蒋某不得不撤诉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未经允许本文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