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了特别程序,规定“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为了使蚌埠市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与新《刑事诉讼法》顺利接轨,龙子湖区检察院公诉科在办理王某、吉某某等6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一案时,转换工作模式,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召开听证会,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涉案的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是在校学生,2012年3月9日下去,王某认为同校的顾某某比较张扬,便打了顾某某一拳,后王某因此事被父亲责骂而怀恨在心。同年3月31日晚,王某通过QQ邀集吉某某、丁某某等人去蚌埠四中殴打杨某某(王某误认为顾某某名字叫杨某某)。4月1日下午放学后,吉某某、丁某某等人在四中操场旁将杨某某打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王某、吉某某等六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杨某某谅解了王某等人的行为。
鉴于犯罪嫌疑人王某、吉某某等6人在犯罪时年龄均不满十八周岁,系在校学生,且犯罪后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杨某某亦谅解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的行为,王某、吉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
在听证会上,公安机关、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同意对王某、吉某某等人附条件不起诉。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未经允许本文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