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青年张某家境殷实,年纪轻轻就吸毒成瘾,并因吸毒结交了一群有共同爱好的“粉友”,其中最小的“粉友”仅13岁。张某平日里经常召集“粉友”们一起吸毒,并为此提供毒品、场所等。经审查,怀远县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7月29日至8月1日,张某先后六次在自己承租的轿车及在宾馆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2012年8月1日16时许,我县公安民警在某宾馆楼下进行巡逻时,将张某等人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吸毒使用的吸管、冰壶等物。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采纳了该院的公诉意见,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吸毒是自杀,容留他人吸毒就是杀人。我国对于涉毒犯罪的打击力度逐年增大,希望张某和他的“粉友”们早日醒悟,回归社会。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未经允许本文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