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荣权杀害出租车司机一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荣权从本市家乐福超市附近,搭乘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本市龙子湖区马村。当车辆行至石油站附近时,王荣权发现车子已经驶过目的地,遂引起不满并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刘某某便沿玉雕厂方向行驶准备折返,因道路狭窄,车后紧随一辆摩托车而无法调头,为此,二人又发生争吵。当车辆行至建新中学附近时,王荣权打了刘某某一耳光,刘便停下车来与其厮打。厮打中,王荣权从上衣口袋内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藏刀,左手勒住刘某某颈部,右手沿其颈部猛刺过去,割开了刘的脖子,并将自己的左手刺穿。刘某某受伤后打开车门逃跑,王荣权紧跟下车并持刀进行追赶,直至刘跑至车后约20米处倒地。王荣权经上前察看确认刘某某已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并在前往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包扎左手时,将车辆丢弃于蚌医附院东大门口。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某系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右侧颈动脉离断,引起急性大失血而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荣权目无国法,曾因盗窃、贩卖毒品二次受到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竟因琐事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场宣判,将合议后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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