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蚌埠监狱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了一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作为被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的代理人出席法庭。省检察院监所处、省高级法院刑庭、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有关领导及我省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有关人员现场观摩了开庭,蚌埠监狱组织服刑人员旁听了开庭。
这次通过开庭的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我市司法机关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而进行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但在《意见》中,对开庭审理的程序、方式及参加开庭审理的人员等尚未作详细规定。据悉,这次通过开庭的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尚属首例。
此次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市司法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性与社会认知程度,为全省范围内今后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积累了经验,对现场旁听的服刑人员也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教育。
5月12日上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省检察院监所处、省高级法院刑庭、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有关领导,与我市参与开庭庭审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律师及蚌埠监狱有关人员,以及我省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有关人员共同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方式进行了座谈研讨。省检察院监所处副处长彭庭国在发言中,充分肯定了我市司法机关通过开庭的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意义,同时也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开庭审理的程序、方式提出了中肯的意见,比如应明确检察人员在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的法律监督职责,不宜简单套用刑事公诉案件庭审模式中的控、辩、审模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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