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愿认罪认罚,感谢检察院不起诉,种大烟害人害己,保证以后再也不种大烟了。”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训诫,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诚恳接受。
陶某某,1945年2月出生,今年77岁,是怀远县某村村民。听说用“大烟壳子”(罂粟果实)炒菜香,2021年12月,便找了个罂粟种子全部撒在自家菜园里,今年春天种子发芽,长出了500多株“大烟”。2月底,公安机关使用无人机巡逻发现陶某某菜地种有疑似罂粟,民警到场立即将565株疑似罂粟全部铲除。经鉴定,该植株确为罂粟。2022年6月,公安机关将陶某某以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移送怀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种植罂粟数量只要达到500株就构成犯罪,至于种植用途是自用还是制毒,并不影响定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诉了之并不能达到办理该类案件的最佳效果,怀远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分析研判,认为对该案的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同时向公安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给予陶某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保证不起诉决定公正性,8月26日,怀远县检察院对陶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和值班律师参加听证,并在互联网同步直播。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陶某某种植数量较少,已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且及时配合铲除,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不起诉意见依据了法理又兼顾了情理。
最终,怀远县检察院对陶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其种植罂粟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15日行政拘留。
9月6日,承办检察官到陶某某所在村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村干部及村民旁听。检察官现场以案释法,向群众普及种植罂粟的危害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告诫提醒旁听村民自觉远离毒品,远离犯罪。(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