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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走进案发现场,走到孩子身边
时间:2024-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三:妈妈,我不是故意的


小阳,男,6岁,自幼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直至入学年龄回到父母身边。小阳妈妈夏某在抚养过程中,因着急改掉小阳挑食等问题,长期打骂小阳,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在送医治疗后,经医生报警案发。

检察机关依法对夏某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考虑到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小阳与其哥哥日后生活照料等,建议对夏某适用缓刑。同时密切关注小阳身心健康、成长环境,通过心理疏导、发放救助金等方式开展救助,及时了解小阳与夏某的生活相处状况。夏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教育孩子方式方法的错误,非常珍惜现在和孩子相处的时光,也已经慢慢走进孩子心里,以前的事情再也不会发生了。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案例四:伸向花朵的黑手


小花,女,11岁,经家长联系,小花在某小区杨某家进行一对一补课。某日傍晚,杨某利用给小花上课之机,采取抚摸大腿、胸部、背部和亲吻面部的方式,对小花实施猥亵。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对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从严批捕、起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对小花开展心理疏导等多元综合救助,并针对案件反映的未成年人安全生活环境、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小花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