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享单车押金未退,为弥补损失多次偷盗共享电瓶车电瓶。近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共享单车公司倒闭,之前支付的共享单车押金未退,被告人孙某某为弥补损失,多次盗窃共享单车电瓶。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滨湖蓝湾等处五次盗窃“街兔”、“美团”电单车电瓶。经蚌埠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鉴定,被盗的共享单车电瓶价格合计为6072.6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构成盗窃罪,其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部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未被追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