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线上新闻发布会】蚌埠检察机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 录



  1.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诉某 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3.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诉杨某祥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诉仲某龙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以案释法 生态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同步办理、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办案模式,促成当事人主动承担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现场开庭以案释法,设立生态修复基地,会签协作机制,创新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修复补偿方式,保护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姜某在蚌埠市淮上区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附近,以抛撒毒饵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被毒死的鸟类尸体13种66只,其中通鵟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普,戴胜、雉鸡、乌鶇、山斑鸠、池鹭、八哥、棕背伯劳、北红尾鸲、灰喜鹊、中白鹭、黑水鸡、喜鹊65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评估,姜某猎捕66只野生鸟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44900元。

【调查和诉讼】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对姜某于2021年3月8日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立案,并在正义网公告。2021年5月7日,禹会区院依法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姜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4900元;2.判令姜某承担专家评估费用500元。

检察机关实行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同步办理和整体研判,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办案模式,被告人姜某主动缴纳45400元。为强化法治宣传、提高保护野生动物意识,2021年6月10日在案发地现场开庭,邀请13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组织湿地周边村民120人参加旁听,蚌埠检察抖音号同步直播。姜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现身说法、赔礼道歉,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庭审当日,联合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巡逻、为迁徙候鸟提供食物补给,开展公益劳动,并用生态损害赔偿金替代性修复生态,增殖放流鱼苗10万余尾、螺蛳、贝类等底栖动物300余千克。

针对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系候鸟迁徙重要通道、理想越冬之地特点,设立全省首个国家湿地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为候鸟提供食物补给,创造安全栖息迁徙的生存环境,省检察院和省林业局领导为基地揭牌。同时,禹会区检察院、法院、淮上区检察院和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会签了湿地公益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首批投入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金10万元,用于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湿地生态,检察机关实行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同步办理、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办案模式,促成当事人主动承担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积极延伸公益办案职能作用,在案发现场开庭以案释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组织湿地周边村民参加旁听,实现双重警示与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营造全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创新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修复补偿方式,设立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会签公益诉讼保护协作机制,实施增殖放流,用于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办理一案、教育社会面的效果。



案例二: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诉某 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水污染 干扰在线检测 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 调解结案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认真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意见,依托“生态环境+检察”协作机制,全程监督参与,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磋商等方式联动办案。磋商未果依法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并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机制,凝聚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公益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安徽省某公司主要从事肉鸡屠宰、分割、冷餐等,日排废水量约1000吨,已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交由第三方运维,监测污染因子为COD、氨氮、总磷等。2020年7月21日,环保执法检查发现总磷、总氮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废液桶为空桶,并采取加注自来水等方法干扰在线监控采样。经检测该公司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10.9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挂牌督办该案。

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修复费用为86933.4元。

【调查和诉讼】

2020年7月21日,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本案环境违法行为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该案被挂牌督办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并委托损害鉴定评估,市检察院依托会签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制度衔接机制,提供法律帮助,并多次派员参与磋商。

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磋商未果,于2021年2月23日移送蚌埠市院办理。蚌埠市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进行诉前公告。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021年7月日本案交由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6933.4元等,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审理期间,某公司主动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系省级挂牌督办的干扰在线检测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认真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意见,依托“生态环境+检察”协作机制,主动派员提前介入,采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磋商等方式协同办案,全程监督参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未果,依法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坚持边办案边总结,联合市生态环境局会签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检察司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协同办案等六项工作机制,并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和环境公益诉讼联合检测实验室,凝聚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公益保护合力,促进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案例三: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诉杨某祥滥伐林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滥伐林木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认购碳汇 协作机制

【要旨】

针对滥伐林木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其依法承担破坏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探索认购林业碳汇赔偿服务功能损失。联合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碳汇协作机制,设立检察公益固碳基地,推动建立生态保护多元化修复体系,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杨某祥购买怀远县包集镇宋某某等人的杨树65棵,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予以砍伐。经公安机关委托安徽锦成林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8.7468立方米。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远县院)审查杨某祥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中发现本案线索,2023年1月29日决定立案,并于1月31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怀远县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等沟通协作,围绕滥伐林木蓄积量、修复费用、修复方式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该院委托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生态环境类专家评估报告书》,案涉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碳汇损失,需要按滥伐林木3倍即补种195株杉木,种植密度为2m×3m米行间距,3年管护成活率达到85%以上,支付碳汇补偿金2771元。

办案期间杨某祥补种101株。2023年4月11日,怀远县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祥再补种水杉数量为94棵,支付碳汇补偿金人民币2771元和评估费800元。

案件审理期间,杨某祥主动补种水杉94棵,自愿认购林业碳汇2771元,支付评估费800元。2023年5月4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对杨某祥补种195棵树木,并负责3年管护确保成活率达85%以上,自愿认购林业碳汇50吨等事实进行了司法确认。

怀远县院以办案为契机,探索认购碳汇代偿生态修复方式。2023年4月13日,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法院共同会签《建立“公益诉讼+碳汇”协作机制的意见》,并在怀远县平阿山国有林场设立检察公益固碳基地,明确认购碳汇补偿生态损害的范围、方式、措施和林业碳汇核定等,联合打造林业碳汇交易、碳汇示范林种植的平台,推动建立生态保护多元化修复体系。基地建立当日达成首批碳汇交易200吨,其中案件当事人杨某某购买平阿山国有林场林业碳汇50吨,该案也是全省首例首例碳汇认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检察机关创新能动履职,探索认购碳汇代偿生态修复方式,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碳汇损失评估报告,成功办理全省首例碳汇认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办案为契机,联合审判机关与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公益诉讼+碳汇”协作机制和检察公益固碳基地,明确认购碳汇补偿生态损害的范围、方式、措施等,打造碳汇交易、碳汇示范林种植的平台,推动建立生态保护多元化修复体系。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并重,促成认购碳汇代偿生态修复,确保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有效修复。



案例四: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诉仲某龙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生态修复 增殖放流

【要 旨】

针对采取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检察机关实行刑事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对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修复进行评估,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强化法治宣传,实施增殖放流,保护河湖生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7日15时许,仲某龙驾驶自家铁皮船来到五河县“怀洪新河太湖新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用自制电鱼工具捕捞渔获物117.5公斤,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缴获电捕器、电瓶、电舀等。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五河县院)办理仲某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发现本案线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并履行民事诉前公告程序。该院实行刑事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委托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修复进行评估,经评估:案涉渔获物价值1058元,行为人应当按照1:10的比例在案发流域购买并流放10580元人民币的鲤、鲢、鳊等淮河流域常见本土鱼类苗种进行生态修复。

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就本案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3月5日,五河县院依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仲某龙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放流10580元人民币的鲤、鲢、鳊等淮河流域常见本土鱼类苗种,支付评估费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五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5月7日,判决仲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和评估费1108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5月22日,五河县院联合县法院等在沱湖自然保护区设立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使用本案在内公益诉讼赔偿款,放流鱼苗50余万尾和螺狮10余吨。同时,该院创新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形式,联合中国联通推送15万余条河湖生态保护宣传,筹建沱湖生态检察展览馆,打造融现场庭审、法治宣传、增殖放流、志愿者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多元性、开放性修复基地。

【典型意义】

酷鱼滥捕严重破坏渔业种质资源、水生物多样性和河湖生态平衡,同时电捕鱼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发生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实行刑事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对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修复进行评估,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联合主管部门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强化法治宣传,实施增殖放流,筹建沱湖生态检察展览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办案的警示、教育、宣传、引导作用,不仅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而且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