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崔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件事实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崔某某明知被害人小花系10岁的小学生,仍通过QQ向小花发送自身裸照以及淫秽文字,并哄骗小花发送裸照。2021年2月22日下午,小花的老师在检查学生网络作业时发现小花与崔某某的QQ聊天记录,随即通知小花奶奶,小花奶奶于次日报案。某区检察院通过工作联络渠道,了解到公安机关拟将该案作行政案件处理,及时立案监督。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纠正侦查活动违法。依法以崔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小花父亲服刑在押,母亲离家出走。某区检察院积极融合履职,对事实孤儿被害人,同步做好“一站式”取证、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复学、申请司法救助金等,保障教育权利,强化学校保护,让事实孤儿不孤独,取得较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同时不断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公益志愿等工作,推动事实孤儿保障工作常态化开展。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善于发现监督线索,对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拟作行政案件处理的,立即进行立案监督,并强化跟踪监督,发挥引导侦查作用,确保监督刚性和效果。积极融合履职,对事实孤儿开展多元司法救助,不断延伸检察触角,全力推动校园保护、社会保护。
案例二:周某某强制侮辱案
案件事实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对被害人杨某某在快手上发布的视频内容不满,和杨某某发生争执,后将杨某某带至某网吧实施侮辱行为。2022年1月10日,某区公安分局以强制侮辱罪提请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某某。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与被害人交流时,得知周某某实际年龄可能为14周岁,与户籍所载年龄19周岁不符。在敏锐捕捉该条有关未成年人年龄存疑线索后,立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补充调取的周某某近亲属及邻居证言、出生疫苗接种本及学籍登记情况,判断周某某约为14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鉴于涉及罪与非罪的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周某某进行骨龄鉴定、调取证人证言,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周某某实际出生日期为2007年2月,案发时年龄为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依法监督撤案。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周某某开展社会调查,针对管教不严、监护缺位问题,向周某某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健康辅导与心理危机干预,有效化解被害人的心理阴影和负面情绪。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要严格把握犯罪嫌疑人年龄,坚持慎重审查犯罪嫌疑人自述年龄,全面审查公安机关移交证据,认真复查复核证人证言,必要时运用技术手段帮助甄别。深入调查了解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及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心理疏导,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三:监督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助推社会治理
案件事实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21年1月25日凌晨3时许,史某某等人在某酒吧门口拦截、殴打崔某某,并乘坐出租车将崔某某强行带至某酒店房间内继续殴打。2022年3月22日,某区检察院以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某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被害人崔某某系被史某某等人拖拽上出租车,并在出租车内多次遭受殴打。行程结束时,崔某某拒绝下车并要求出租车司机报警,但出租车司机未及时报警。2022年4月1日,某区检察院向市交通运输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在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内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出租车从业者报案激励机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针对建议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对出租车司机加强相关法律培训;邀请检察官为出租车司机解读强制报告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强制报告事宜。
典型意义:强制报告是法律明确规定相关组织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要求其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