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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诉仲某龙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生态修复 增殖放流

【要 旨】

针对采取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检察机关实行刑事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对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修复进行评估,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强化法治宣传,实施增殖放流,保护河湖生态,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7日15时许,仲某龙驾驶自家铁皮船来到五河县“怀洪新河太湖新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用自制电鱼工具捕捞渔获物117.5公斤,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缴获电捕器、电瓶、电舀等。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五河县院)办理仲某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发现本案线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并履行民事诉前公告程序。该院实行刑事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委托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修复进行评估,经评估:案涉渔获物价值1058元,行为人应当按照1:10的比例在案发流域购买并流放10580元人民币的鲤、鲢、鳊等淮河流域常见本土鱼类苗种进行生态修复。

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就本案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3月5日,五河县院依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仲某龙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放流10580元人民币的鲤、鲢、鳊等淮河流域常见本土鱼类苗种,支付评估费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五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5月7日,判决仲某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和评估费1108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5月22日,五河县院联合县法院等在沱湖自然保护区设立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使用本案在内公益诉讼赔偿款,放流鱼苗50余万尾和螺狮10余吨。同时,该院创新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形式,联合中国联通推送15万余条河湖生态保护宣传,筹建沱湖生态检察展览馆,打造融现场庭审、法治宣传、增殖放流、志愿者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多元性、开放性修复基地。

【典型意义】

酷鱼滥捕严重破坏渔业种质资源、水生物多样性和河湖生态平衡,同时电捕鱼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发生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实行刑事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对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修复进行评估,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联合主管部门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强化法治宣传,实施增殖放流,筹建沱湖生态检察展览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办案的警示、教育、宣传、引导作用,不仅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而且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