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河县检察院侦监科约谈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实践了不捕案件告诫制度。
长期以来,五河县院在坚决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到学校、社区及各机关单位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警示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犯罪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减少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问题,该院侦查监督科创新开展了对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告诫工作。
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在得知伤者死亡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故无逮捕必要。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本案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告诫,并详细制作告诫笔录。告诫的内容包括宣读不批捕决定书,明确告知其身份仍为犯罪嫌疑人,遵守在取保候审阶段的各项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之后的侦查活动,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认真悔罪,并在之后的讯问中继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不捕告诫制度不仅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警示教育,减少重复犯案的几率,还能提高检察机关在法律宣传、法律教育工作上的成效,进而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