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亮点频出 精彩纷呈
――基层院检察长、市院部门负责人述职述廉大会侧记
1月13日,市检察院中层以上领导用整整一天时间,听取了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市院部门负责人述职述廉,并对各基层院和市院各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及其所属单位和部门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结果将作为年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这是市检察院首次采用这种形式进行干部履职考察,也是基层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向市检察院述职述廉。此举旨在进一步客观了解全市检察机关的整体工作状况,加强工作交流,推动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亲历这次活动,感到工作亮点频出,如同五彩缤纷的鲜花,把全年工作点缀得更加靓丽丰满。会议结束后,还忍不住想翻翻记录,细细加以品味。
龙子湖反贪,一年挽回损失200余万元
龙子湖区检察院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全年办理的15件20人贪污贿赂案件,除3件3人正在侦查外,其余全部起诉至法院。目前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11件14人,服判率达100%,无一人提出上诉,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创10年来最好成绩。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审查,集中办理
未成年人,系特殊群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市检察机关非常慎重,认真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实行市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在龙子湖区院办理,三县均指定一名女同志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专人审查。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适当从宽处理。2008年以来,对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29件45人,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五河:一漏捕犯罪嫌疑人被判12年
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积极追诉漏罪、漏犯。共追诉漏犯并经法院判决51人,同比上升了132%,追诉遗漏罪名18个,发出检察建议60份,纠正违法意见书14份。五河县检察院在监督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时,发现一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绳之以法,最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侵害弱势群体案件:优先办理、限期办结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12件,同比增长29.3%,立案审查180件,同比增长21.6%。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申诉案件优先办理,对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限期办结。如崔某等20名农电工劳动争议申诉案,考虑他们属弱势群体,检察机关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加快办案节奏,快速办结。同时,坚持“数质并举,以质为先”的办案原则,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所有案件都经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力争把抗诉案件抗稳抗准。如惠某等26人拆迁还原纠纷系列申诉案,该案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抗诉后,经法院再审改判,办案效果好。
全市刑事案件:十年无超期羁押
全市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对羁押活动的监督,确保全市连续10年没有发生超期羁押现象;不断加大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进行;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176件(次)。2008年,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4件4人,有力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
(市检察院 陈金虎)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
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逮捕
1月23日,蚌埠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决定逮捕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
犯罪嫌疑人王海风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蚌埠市检察院管辖,蚌埠市检察院于2008年12月8日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1月13日依法对王海风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王海风捕前系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大代表。经检察机关初步查明,王海风在担任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征迁、办理采矿手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上百次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此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终止了王海风的雨山区人大代表资格。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市检察院 曹大波)
企业管理有漏洞 检察建议帮堵塞
日前,禹会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汪某等人涉嫌盗窃一案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治安管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引起了发案单位的高度重视。该单位迅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完善了安全保卫措施,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
汪某等人盗窃案系我市某公司内部职工盗窃案。几名犯罪嫌疑人从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间,利用在本企业工作之便,相互勾结,采取用断线钳剪断、剥皮取铜等手段大肆盗窃电缆线,先后作案10余起,涉案总价值35000余元,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禹会区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发现该公司在公共财物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方面存在明显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该院在迅速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还就加强财物管理、搞好科技防范、提高安保人员责任意识、强化公司职工法制教育等问题,向该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
该公司接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专门召开问题研讨会进行认真研究。先后建立健全了《保卫工作制度》、《治安联防制度》、《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和《公司员工12条禁令》等内部的规章制度,并层层发动,以案说法,向员工进行法制教育,还利用板报、宣传栏、企业报刊等载体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同时,还在科技防范、加强巡逻、对企业物资进行监控等方面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使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据悉,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在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地发出了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仅 2008年就发出此类检察建议书37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市检察院 曹大波)
管教人员不守法 咎由自取被管教
2008年12月22日,市某监管场所原管教人员管小松(化名)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个原本管教别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成为被管教对象,命运发生了180度的转弯。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底—2008年4月,管小松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多名服刑人员的调动监区、病情治疗及保外就医等请托,收受服刑人员亲属贿赂人民币5.36万元;多次为多名服刑人员提供通讯设备与外界联系;为服刑人员携带现金,严重扰乱监管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涉及此案的6名服刑人员有的通过别人介绍,有的因病住院治疗时认识管小松,产生调动监区、病情治疗及保外就医等想法后,便找到管小松。服刑人员或用监管场所亲情电话,或直接使用管小松手机与家人联系,要求往管小松的银行账号上汇款。为方便起见,管小松有时“亲自”与服刑人员亲属联系“帮忙”事宜。
管小松在接受请托和贿赂时,也非常警觉,对于自己“帮不了的忙”,或认为有“风险”的事,绝不为难自己。即使收了钱,也果断地退回去。管小松在为服刑人员周某某办理保外就医时,得知周某某因违反监管场所纪律被隔离审查,于是将周的亲属汇来的17200元迅速退回,并告知其亲属保外就医一事办不了了。这笔钱虽然于案发前退还给请托人,但他退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法庭最终还是认定为管的受贿数额。
仔细分析管小松与这6名服刑人员的经济往来,也并非赤裸裸的交易关系,其中不乏一些“人情”的外衣。管小松在收到汇款后,常常给服刑人员购买一些营养品、生活用品;有时也给一些钱让他们留在身边用。也正因为这样,在认定受贿数额时,管小松及其辩护人有较大异议。瓜田李下,你知我知的事情,怎么能说清楚?最后,法庭依据证据,认定管小松受贿数额为5.36万元。
“照顾”也可,“帮忙”也罢,但原则、规定不能碰,更不能越法律一步;“照顾”也可,“帮忙”也罢,千万别以此自欺欺人,否则便是“一脚天堂、一脚地狱”。
(市检察院 陈金虎 邵博)
公诉席上写正义
――记全省“十佳检察官”、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张家敏
张家敏,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2005年荣获安徽省“优秀公诉人”称号,2006年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提名奖”,2009年1月被评为安徽省第五届“十佳检察官”,并荣立二等功一次。
严谨、扎实、敏捷,这是同事们对张家敏的印象。提到13年的公诉生涯,张家敏又多了一份凝重:“因为热爱公诉,所以更敬畏法律,年头越长,越感到如履薄冰。流水线上的产品可以重新生产,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却难以回头,只希望自己办理的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勇于担当,大案要案显身手
作为公诉人,近年来张家敏先后承办了蚌埠市交通银行原行长吴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阜阳市建设银行原行长高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五河县国税局原局长杨某某贪污案,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市某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等诸多大案要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
2005年7月,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侦查终结,移送蚌埠审查起诉,张家敏奉命担负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任务。鉴于王某某是全国第16位落马的交通厅长,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接手案件后,张家敏全身心投入到紧张办案工作中,尽快熟悉案件材料后,即提讯了王某某。王某某全面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拒不认罪。且该案证据材料确有薄弱之处,在案件处理上,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张家敏先后七次赴异地对王某某进行提讯,对证据链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收集证据,将证据补足补强。开庭时,被告人亲属从上海、合肥等地请来知名律师,多家新闻媒体也高度关注此案并实时报道。
在庭审现场
王某某:刚才公诉人讲的3.1万元,不是我受贿的,而是我俩的人情往来。
公诉人(张家敏):人情往来,应该有来有往。你有“往”吗?而且行贿人送钱时有明确的请托事由,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正是受贿罪本质体现。
……
王某某:刚才的那10万元,不应该认定为我的受贿数额。因为我没有为他谋利,而且准备退给他的。
公诉人(张家敏):
(沉着应对,他一边使用多媒体出示证据,一边驳斥王某甲的无理狡辩。)
这10万元,你分两笔以自己的名义存起来。一年后,你将钱提出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国库券。行贿人也证实:直到案发时,你也没有给他提起退钱一事。你所说的“退”字怎么认定?其次,当时的招标会议记录也证实,是你同意这家公司中标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这难道不是谋利?
辩护人甲:这10万元是我的当事人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的,属于自首情节。
公诉人(张家敏):正如你所说,这10万元是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本应认定为自首情节,但刚才的庭审中他完全推翻了以前的供述,因此,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其次,辩护人乙还为他提供无罪辩护,既然无罪,又何来自首?
辩护人甲、乙面面相觑(无语)。
最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法院全部认定,公诉意见被全部采纳,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10年,后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了对王某某的定罪量刑。
宽严相济,打击与保护同样重要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你逃到天涯海角,注定要被缉拿归案,接受正义的审判。如果放纵了你,死者的亡灵将永远不能安息。你蔑视别人生命,必定要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是张家敏出庭指控被告人王某抢劫一案时发表的公诉词。
从重从快办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杨某某、张某绑架、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杨某某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却急切地想获取一笔巨款,于是将目光盯上了一个澡堂老板的儿子,一个涉世未深年仅19岁的徐某。通过半年处心积虑的预谋和“吃喝交往”,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的信任。见时机成熟,杨某某将被害人徐某骗到丰原集团后面人迹罕至又陡峭的淮河大坝下,与早已埋伏好的同伙张某一起采用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将徐某杀害掩埋,向徐家人勒索赎金20万元。
该案在全市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张家敏受领任务后,提前介入,会同侦查人员收集完善证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张家敏加班加点,突击审查,仅用三天时间就将该案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旁听了本案的审理,由于张家敏在法庭指控犯罪准确有力,证据确实充分。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法院当庭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执行死刑。该案的从重从快办理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保护与打击并重。如,在办理的被告人秦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张家敏审查案件发现许某某、浦某等四人在斗殴中,仅是一般性地参与,未直接造成伤亡后果,且这四人均系在校学生,未满十八周岁。如果作为犯罪处理,很可能会造成这四名花季少年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本着重在挽救的原则,张家敏慎重提出了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并被检察长采纳。案结后,张家敏及时向学校发出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的检察建议,还主动到学校上法制课,受到广大师生的欢迎。
无怨无悔,公诉席上写正义
从事公诉工作十三年来,张家敏感慨深深。在2007年竞职演讲中他道出了自己的心声:“夜晚加班累了时,我总要站在办公室的窗前,静静注视着窗外,华灯绽放,车水马龙,行人悠闲地散步,人们享受着安宁和幸福。这一幕令我感动、自豪,能为这个城市的祥和、安宁做点贡献,我满足、幸福。选择做公诉人,我担当痛苦,也担当自豪;担当责任,也担当光荣!做一名国家公诉人,我无怨无悔!”
出庭支持公诉,既有法庭上的慷慨激昂、唇枪舌剑,将罪犯制服后的那种胜利喜悦,又有庭前那种紧张、凝重、令人窒息的气氛。常常一个庭审就要持续半天,甚至一天时间,在庭上精力高度集中,顾不上疲劳,回家往沙发上一躺,一点都不能动弹了。
除了身体和脑力上的劳累外,还要做好迎接一切风险的准备。法庭作为审判犯罪的场所,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有时会异常激烈。作为指控犯罪的公诉人便处在矛盾的漩涡之中,“整个法庭上只有你讲他坏话,如果不理解,他当然恨你。”有时,被告人及其亲属就把不满、怨恨发泄到公诉人身上。有一次出庭后,张家敏就遭到被告人的几十名亲友的侮辱和谩骂,并扬言报复。“虽然遭到百般辱骂,但又不能跟他们急,当时我反复告诫自己:作为检察官,我必须冷静!”当提到可能遭遇的人身危险时,张家敏淡定地说:“作为普通人,我有正常人的心理情感;作为公诉人,我是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没有一丝一毫的畏惧。”劳累、侮辱、谩骂与威胁丝毫没有动摇他做一名国家公诉人的坚定信念。
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作为公诉人,仅掌握法律知识,具备实务经验是远远不够的。案件复杂多变,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各种各样。遇到问题,如果不能迅速成为行家里手,就很难制服对本行业驾轻就熟的犯罪嫌疑人。张家敏的做法就是学习、请教,直到弄明白为止。
2008年,张家敏办理的我市某国有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案值达6000多万元,是全省数一数二的私分国有资产大案。该案发生于国企改制过程中,政策性强,牵涉多个领域,案件疑难复杂,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争议很大。为了能准确处理案件,弄懂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张家敏先后咨询了有关专家学者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法院民庭、审计部门的有关同志,查阅了大量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最终锁定了被告人王某某在改制过程违反多项国家规定、与集团公司串通以债权替代国有产权签订转让协议、未经审计评估、未进场交易、低价购买巨额国有资产、集体进行私分的事实,果断提出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理意见,为检察长决策提供了准确参考意见。法庭审理时,由于庭前精心准备,举证重点突出,有关改制政策法规掌握娴熟,公诉意见及答辩意见准确有力,法庭审理仅用了4个小时就圆满结束,受到了旁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最终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数额被法院全部认定,公诉意见被全部采纳,法院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保护了巨额国有资产免受侵占,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
再回顾那段日子,张家敏不禁又锁起眉头:“那段时间既要钻研国企改制的问题,又没时间按部就班地学习。累一点倒没什么,关键是急,确实够呛!3万多字的审查报告,我整整写了9稿。边学边写,边问边改,最后顺利地完成了任务。”
工作之余,他还积极钻研法学理论,认真研习检察业务,先后在多家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并有多篇论文获奖。2007年参加了全国在职法律硕士统一入学考试,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被安徽财经大学录取,现正攻读法律硕士学位。
正因为张家敏怀揣着对法律的敬畏,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13年中他所承办的160余案件,无一件作无罪判决,无一件被撤回起诉,他也以办案质量扎实严谨而被同行称道。愿他作为法律人,继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谨慎、扎实地办好每一个案件。
(陈金虎)
编辑:侯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