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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日报》2009年4月29日《正义与和谐》检察专版文章
时间:2009-05-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

 

――市检察院扎实推进学习实践活动

 

   20093月下旬,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市检察院严格按照省、市委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扎实推进学习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

快速启动,打牢全员思想基础

317,全省学习实践活动总结动员会召开之后,市检察院迅速开始了活动筹组工作,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组建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到人。院党组连续召开4次会议,研究制定了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实际的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强化法律监督,服务科学发展”的学习实践活动主题和“四个见成效”的活动目标,即要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确保在转变执法观念、提升执法公信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四个方面见到成效。并于323日下午召开了动员大会,王永法检察长作动员报告,要求全体检察人员充分认识活动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全面领会,为学习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五个坚持”,抓好学习调研活动

陈启涛书记在全市动员大会上提出,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学习,沉下身子调研”。按照坚持严格要求、坚持集中为主、坚持领导带头、坚持狠抓培训、坚持深入调研等“五个坚持”的原则,市检察院制定了学习培训计划和专项学习制度,扎实完成学习、培训和调研环节的规定动作。

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全院干警集中学习、分支部学习、骨干培训等方式,不断深化理论教育,人均参学时间达到15个学时。王永法检察长作的《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推动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专题辅导报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柴学友,以及市委讲师团戚成武副团长所作的关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培训辅导,既有深刻的理性分析,又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引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49日,市检察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分赴七个县、区院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结合8个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调研课题,各调研小组与基层检察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座谈研讨,摸清实情、找准问题、寻求对策,共同探索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新思路。

突出特色,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服务各项具体工作和经济社会大局。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市检察院组织了一系列独具检察特色的活动,并在活动过程中边学边改,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力求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科学发展。

通过开辟网上论坛,召开人民监督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基层检察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转变执法观念、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蚌埠检察精神”的征集活动也已面向社会同步启动,以期达到增强全院的凝聚力,激励全市检察人员热爱蚌埠、追求正义、执法为民的共同理念和精神动力。同时,充分发挥了机关局域网、蚌埠人民检察院网、《蚌埠检察信息》、《蚌埠检察》和《蚌埠日报·正义与和谐》专版五大阵地的舆论宣传作用,为学习实践活动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

根据各界代表反映的实际问题,市检察院重点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和队伍作风建设工作。全面实行了网上签到考勤、网上填写工作日志、着制服上班等工作制度,从规范管理入手,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近日,经院党组研究制订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将通过30项具体活动着力推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在队伍作风建设方面,市检察院自41日起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都要举行升国旗仪式,旨在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文明办公室评选工作已经积极展开,由院效能办对机关办公秩序、环境卫生、人员着装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网上通报评比结果。(市检察院 徐丹)

 

检察短波

417,市直机关效能建设大会在市检察院召开。王永法检察长汇报了市检察院开展网上量化绩效考核工作的情况。市领导同志对市检察院实行网上绩效考核,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327,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永法同志在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创新培训形式,深化教育效果,积极推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经验介绍。

415,市检察院召开了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上,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永法与市院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违约要担责 抗诉获改判

近日,由蚌山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两起拆迁安置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依法进行了改判,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0年,原审被告房屋开发公司对蚌埠市南山路某一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原告张某所有的爱国巷非住宅房坐落在该区域。200010月,房屋开发公司与张某签订安置合同书,约定由房屋开发公司给张某在爱国巷一楼安置非住宅房。后房屋开发公司建房时未在约定的区域内建造一楼非住宅房,2002年房屋建成后,房屋开发公司给张某在爱国巷非沿街房屋安置。原告认为,安置的房屋在小区内,不适合营业使用,房屋开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受理张某起诉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来蚌山区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开发公司在建房时未按约定建设非住宅房已构成违约,应属欺诈行为,原判决对该违约行为没有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提请市检察院向法院抗诉。抗诉后,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对案件进行再审。经审理后法院撤销原判,判决房屋开发公司补偿张某16万余元。

另一起案件也是由上述房屋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但申诉人是房屋开发公司。王某与房屋开发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照南山路非住宅房的价值判决房屋开发公司补偿王某126000元。因此房屋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到蚌山区检察院申诉。经审查后,蚌山区检察院认为,约定的还原区域为爱国巷而判决参考的房价是南山路,二者房价相差较大,即使房屋开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责任,但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因此提请市检察院向法院抗诉,法院再审时,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爱国巷一层非住宅房进行评估鉴定。依据新的评估结论改判房屋开发公司补偿原告王某95460元。(蚌山区检察院熊立君)

    

 

零口供难逃刑责

驾车肇事致同车人死亡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肇事者谎称是死者开车肇事,企图蒙混过关。但在扎实的客观证据面前,其谎言被戳穿。日前,蚌埠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齐某。

犯罪嫌疑人齐某系山东人,20081025日凌晨,齐某驾驶货车,途经合徐高速公路蚌埠段时,违规超车,追尾前方车辆,致使坐在本车副驾驶位上的陆某因惯性被甩落到车前方,被碾压死亡。事故发生后,齐某认为陆某已经死亡,车上没有第三人,自己怎么说都无人对质。于是,齐某在接受调查时,一口咬定事故发生时,是陆某在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没有任何责任。

办案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发现,肇事车辆的副驾驶位和卧铺位已完全损毁,而驾驶员位置基本完好,其前方的挡风玻璃也未破碎。而死者陆某身上伤痕累累,齐某身上却毫发无伤。现场的证据证明齐某的叙述与现场状况有很大出入。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死者陆某的亲属前来反映,齐某回到家里后,非常猖狂,在村里叫嚣“死无对证,谁拿我也没办法”。

针对齐某有交通肇事犯罪的重大嫌疑但拒不认罪的情况,办案人员加大了技术鉴定工作的力度,决定以完整、扎实的客观证据体系应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欠缺的现实情况。

根据进一步的调查,齐某所在的车辆在追尾后至停车前,在路面留有几十米长的紧急制动痕迹,证明事发时,除已被摔出车外的陆某外,车上仍有人在驾驶。并且经过勘查和对死者跌落位置的计算分析,事发坐在驾驶位置的人员不可能摔出车外。结合被追尾车辆驾驶员的证言,再根据车上只有陆某和齐某两个人、以及齐某毫发无伤的事实,侦查机关确定肇事人就是齐某,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

在证据的使用规则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客观定罪的原则,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不再以口供作为追诉犯罪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虽然齐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以科学的技术鉴定为基础的相关证据形成了一个严密的客观证据体系,排除了齐某无罪辩解的一切可能性,保证了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自作聪明地“死不认帐”,却最终逃脱不掉法律的追究,他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曹大波)

 

 

总经理受贿领刑一年徐跃 李丽

近日,由蚌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青岛海鸟营销公司蚌埠分公司总经理王新建,因贪图小利,受贿20000元,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时任青岛海鸟营销公司蚌埠分公司总经理的王新建在与高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非法收受刘某某所送回扣20000元,造成很坏的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王新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蚌山检察院深入该公司,认真组织开展了个案预防。(文中涉案人物、单位均用化名)

 

全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系列报道之-民事行政检察

民行检察,与民同行

荣誉档案:1998年到现在,蚌埠民行检察工作先后9年名列全省业务考评第二或第三名位次。2008年度蚌埠民行工作再次取得全省检察系统民行业务综合考评第三名的好成绩。市检察院民行处曾7次荣获“全省民事行政检察系统先进集体”, 4次荣立“集体三等功”,1次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全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20069月,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0711月,被省委组织部和省检察院表彰为“2004--2006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

 

民行检察,是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全称民事行政检察。对于那些不服法院民事、行政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来说,民行检察无疑为他们打开了一扇窗户,提供另一条司法救济渠道。民行与其他检察业务相比,与百姓最亲,贴得最近,比如,拆迁还原纠纷、离婚财产分割、老人赡养、遗产继承等等。民行工作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多年来,蚌埠民行检察官们一直恪守着“民行检察,与民同行”的执法理念。

“我的房子怎么变小了?”

2008年初的一天,一位律师带领一群老人、妇女和孩子走进禹会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宋秀莲接待了他们,人群七嘴八舌争着诉说,唯恐别人说不清楚耽误了大事:“开发商骗了我们房子。”“他拆我们房子算实际面积,还我们房子却加了公摊面积”……人群中一位耄耋老人颤魏魏地问道:“我的房子怎么变小了?”俨然觉得世界变得太快,没有完全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大爷,您别急,有事慢慢说。”经过律师的解释,宋科长才了解到了事情的原委。

老人名叫惠福贵。2000年初,顺发公司取得了惠福贵所住棚户区开发权。同年5月,顺发公司与惠福贵等众多被拆迁户签订了拆迁安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顺发公司拆除惠福贵等人的旧房,还原新房,计算的面积不含公摊面积,并约定了超出部分的价格。20036月,新房竣工,顺发公司对惠福贵等人安置。双方对房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核算单。后来惠福贵等人在办理产权时,发现顺发公司在核算单中隐瞒了含公摊面积的事实。合同中的“房屋重置价款”、“产权调换差价”、“楼层系数”等专业术语一下就把一辈子没接触过建筑学的老百姓绕晕了,顺发公司绝口不提内含公摊面积一事。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和核算单经双方签字生效,应受法律保护,遂驳回了惠福贵等人的诉讼请求。禹会区检察院民行科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民行处将这一系列案件进行分工,每人包几户,加班加点,挑灯夜战,突击审查。最后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向法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惠福贵等人与顺发公司签订的拆迁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中不含公摊面积。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但顺发公司在核算单中隐瞒含有公摊面积的事实,使得惠福贵等人产生重大误解而在核算单上签名。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惠福贵等人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法院再审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决惠福贵等人胜诉,26户棚户区居民终于要回了“不该摊出去的面积”。该案的办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居民们口口相传:冤了官司找民行,民行检察为人民。

 “这个判决,我绝对服从!”

200842被告人张文胜在李楼乡东芦山为祭其父上坟烧纸。为了早点赶回照顾生病在家的妻子,张文胜用石头压住还未烧完的火纸,匆匆下山。没想到,那天风很大,火借风势,越烧越大。片刻间,熊熊大火吞食了300多亩林地,给集体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此案由淮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民行科科长刚绍琴首次以公益代表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了法院支持。为把这个案件办好,刚绍琴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张文胜,并走访他的家庭和村庄。此后,刚绍琴心里十分矛盾:如果以失火罪判他三年,赔偿集体损失11万元,从法律的角度看,是挺妥当的。但讯问时张文胜那后悔不迭,不时用手拍脑袋的一幕让刚绍琴总觉得有些不安。走进他家,陈设简陋,女儿在外地上大学,本来身体就不好的妻子这一下给击垮了,躺在床上不断地自责:“就是因为我身体不好,要不,他也就不急着回来了”。刚绍琴的脑子里总盘旋着一个问题,11万,他怎么赔?根本没有这个赔偿能力。

2008923,淮上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文胜的认罪态度、赔偿能力和社会效果,刚绍琴建议法庭判决被告张文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承担300亩林地的种苗费13325元和三年内造林整地、育林护林的义务。法院采纳了刚绍琴的上述建议。判决书送达时,被告人张文胜激动地说:“这个判决,我绝对服从!我要以实际行动来赎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民行检察官们深知民法的博大精深。工作中,他们相互探讨研究,业余时间刻苦钻研,博览群书,孜孜以求,不断了解和把握学术前沿动态,探索和积累法律实务经验。民行部门的一大特点,就是学习氛围浓厚。近年来,蚌埠民行的吴群、陈伦远、熊立军、程安会、丁玉法、程跃和王公尔等多人先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20084月至6月,为提高民行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市检察院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全市民行干警岗位练兵活动。岗位练兵动员时,市检察院王永法检察长借用了《论语》中的一句话:“孔子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民行检察的‘事’,就是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我们民行人的‘器’,就是民法与民诉法、行政法与行诉法,还有我们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只有把‘器’磨利了,才能把‘事’办好……”

市检察院党组十分重视这次活动,专门邀请民法领域的著名专家、教授前来讲学授课。针对当前侵权申诉案件增多,专门邀请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副教授段厚省讲解当前侵权法的有关问题;针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处长王莉、民事行政检察厅办公室主任王景琦讲解民诉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和抗诉理由的具体适用;为更好地贴近民行检察实务,还邀请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郭晓红副庭长、民四庭葛继东副庭长讲解房地产案件有关法律适用和《合同法》有关问题。通过集中培训、理论考试、业务竞赛和办案实务等一系列练兵步骤,进一步提高了全市民行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激发了民行检察干警学业务、练技能、强素质的积极性,全市民行检察监督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专题推介了蚌埠市检察院的岗位练兵做法。(文中涉案人物、单位均用化名)

(市检察院 陈金虎 吴群 周献亮)

 

编辑: 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