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检察机关先进集体系列报道之 公诉
国家公诉人:亮剑精神,凸现英姿
在法庭上,为了指控犯罪伸张正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公诉人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总有一番较量。
这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公诉人在智慧与勇气的交锋中展露英姿,奏响一曲曲正义之歌。这是一支叫得响、过得硬的队伍,拥有3名省级“优秀公诉人”,1名全省“十佳公诉人”和1名“全省十佳检察官”。
唇枪舌剑,庭上交锋智者胜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认其犯罪事实,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003年6月20日,五河县某镇发生一起血案,被害人张东升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连续多次砍击致死。2008年1月,逃亡多年的犯罪嫌疑人沈从彬被抓获后,市检察院以沈从彬故意杀人罪、其妻王华犯窝藏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指控:案发之前,王华在其他村民家中喝喜酒深夜未归,其丈夫沈从彬便出去寻找,途中看到被害人张东升搂抱其妻,遂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事发当晚,沈从彬携带从附近铁匠铺购买的尖刀来到张东升家,向正在睡觉的张东升头部和身上乱砍,致其死亡。而后沈从彬逃离该村,途中把尖刀扔进淮河。当年7月至10月,沈从彬曾两次潜回家中,王华将其锁在屋内,提供吃住,并在逃亡前给他现金约2000元。
这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清楚的案件。然而,因为未能找出杀人凶器这一关键证据,加之辩护律师的介入,使得出庭公诉并不轻松。好在公诉人经验老道,运用经充分准备的证人证言、法医检验报告和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进行剥茧抽丝式的法庭讯问,层层攻破被告方的辩护防线,迫使被告人当场认罪。
辩护律师眼见从案件事实的角度难以反驳,转而提出:被害人张东升与被告人沈从彬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引发此案,被害人明显有过错。公诉检察官沉着应对,紧紧抓住王华关于不正当关系的陈述否认在先又突然承认的矛盾,向王华连续发问,对此王华只是闪烁其词,难以自圆其说。接着,公诉人当庭展示了由检察机关搜集的被害人同村的村民没有发现或者听说过王华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任何不正当关系的证言,有力挫败了请求轻判辩护意见。
一波刚平,一波再起。辩护人又提出王华认罪态度较好,家中上有老人、下有小孩尚需照顾,且窝藏的是其丈夫,请求从轻处罚。公诉人义正辞严地指出:“法与情是不可以置于天平的两边进行比较的。窝藏对象是其丈夫并不能改变窝藏罪行本身,相反,正因为妻子对丈夫主观和客观上的包庇才导致沈从彬外逃多年未能归案。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说到这里公诉人话锋一转:“当然,考虑到王华认罪态度好,能协助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同时其亲属又愿意为被害方提供相应补偿,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沈从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王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至此,被害人张东升及其亲属终于依法讨回了迟到六年的公道。
抗诉,终将狡猾商贩送入囹圄
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当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袁天利用假冒的名酒注册商标的标识,以蚌埠大曲酒、散酒直接灌装和勾兑的方式大量造假销售,非法经营总数额达8.1万余元。2007年9月24日,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袁天提起公诉。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判决书单方面认定袁天自愿认罪,却忽略她案发后的种种狡辩表现。被抓获之初并不认罪,直至公安人员将证据摆在她面前,才挤牙膏式地供述,而且只是部分承认事实。袁天长期使用“华容”这一假身份进行活动,对于被查获的流水帐本和记帐单中涉及的其他代号、姓氏、电话号码都以“不知道”作答,拒不配合。因此,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抗诉。2008年1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为了保证抗诉成功,办案检察官加强对证据的补充侦查,从商业活动的多个环节搜集证据。在工商部门和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发现:袁天在案发前曾多次因造假受到工商行政处罚。自2006年4月因制造假酒被查处,蚌山分局经侦大队捣毁了她的假酒生产点和仓库后,仍不思悔改,屡罚仍屡犯,实属惯犯。同时,其制假、销假的网络未能彻底销毁,重回社会后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在经补充侦查发现的详实证据面前,一向态度顽抗的袁天瞠目结舌,公诉人以及其他听审的群众终于畅快地宣泄出压在胸口的闷气。禹会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袁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实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青梅煮酒论英雄
蚌埠市检察院从2008年4月开始,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百件公诉案件庭审观摩评比活动”。共全市两级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100件239人,公诉干警239人次出庭公诉,400余人观摩庭审。王永法检察长强调:“这次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出庭一次,评议一次,共同提高一步,让个案心得转化为全员经验,不断提高公诉队伍整体业务能力。”
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这次相互切磋的机会,所有参与观摩庭审的公诉干警各显身手,在出庭前都做足“三纲一书”(讯问提纲、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深入进行案情分析,完善出庭预案。庭审结束后,根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集体评议,相互汲取好的经验做法,弥补自身可能存在的不足。9月,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蚌埠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汇报时,对该项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这次观摩评比活动也受到了《新安晚报》、《蚌埠日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和专题报道。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公诉干警的执法能力和出庭支持公诉水平。经过激烈竞争,评选出“十佳优秀观摩庭”,一批优秀公诉人才脱颖而出。(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作者:徐丹 周飞)
拆迁房屋岂能造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城郊土地被开发征用。政府出台了不少拆迁还原的优惠政策。极少数人由此动起了脑筋,盖起一些简易的房屋等着拆迁。这不仅浪费了资源,增加了拆迁成本,而且形成了很大的拆迁阻力。
在禹会区某村拆迁安置时就遇到这样一件事:村民李金凤尽一切可能举债建房,“充分利用” 了自家每一寸土地,就等着拆迁补偿发财。区政府文件规定,只有2003年住房调查时已经有自有住房,并且2004年4月1日前已登记结婚的该村村民方可以享受独立分户还原房的购买优惠价。换句话说,要享受优惠价的还原房,必须符合这两个条件。李金凤两女一子,按规定只有李金凤夫妻和已婚的长女和儿子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购买三套优惠价的还原房。李金凤的二女儿在住房调查时没有自有住房,而且2004年4月1日前也未结婚,眼见二女儿不符合条件,觊觎已久的一套优惠价还原房泡汤了,李金凤心有不甘。她挖空心思,终于想出办法。先涂改了住房调查登记表,将户主换成二女儿李文的名字,又伙同二女儿李文办理了一份假的2004年4月1日前的结婚登记证书。骗过了审核人员后,李金凤终于如愿以偿,获得了第四套优惠价的还原房,从中套利6369.70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李金凤母女批准逮捕。日前,禹会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母女二人提起公诉。机关算尽换来的是牢狱之灾,害了自己也害了女儿。(文中涉案人物均用化名)
(禹会区检察院陈增旺)
贪污挪用征地款 国法不容被判刑
由淮上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的淮上区某村原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谢某等三人的贪污、挪用公款案,经淮上区检察院公诉科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谢某等三人十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谢某、高某、王某在分别担任淮上区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经手发放本村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采取编制虚假征地发放表、虚报冒领等手段,单独或共同非法侵吞征地补偿款21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之规定,三被告人构成了贪污罪。另外法院还查明,2005年4月,被告人谢某将其手中保管未发放的土地补偿款10万元,擅自借给浙江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法院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遂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淮上区检察院 胡克勤)
到底该由谁来还这笔钱?
近日,审判机关采纳了五河县检察院的意见,就两起再审案件分别作出裁判。一桩纠缠10年的借款纠纷终于被画上了句号。
早在1998年,根据原五河县某乡政府领导安排,该乡李庄村因为村里临时开支,从乡农业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借款7500元。借款手续是时任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办理的,该款借出后由村里入账并使用。不久,老支书李某离任。借款到期后,基金会向村里多次索要。村里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老支书有经济问题,一直未向基金会还款。2008年,基金会想到通过诉讼途径讨要李庄村的欠款,翻出借据一看,发现借据是老支书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于是,基金会以老支书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据此判令老支书向基金会还款。老支书义愤填膺,愤然起诉张庄村,要求村里向基金会履行还款义务。他原以为胜券在握的官司,因为证据不足,被判驳回诉讼请求。
老支书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乡政府当时给他下达任务的原领导、基金会给他办理借款手续的经手人和与他一同到基金会办理手续的原村会计都为他作证,当时的借款确实是为张庄村借的。五河县检察院认真审查并核实了老书记提供的证人证言,发现该案的借款人确是张庄村,应当由张庄村承担还款义务,遂依法就这两起案件提请抗诉。
法院再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老支书名义借的款由张庄村向基金会偿还,为老书记洗清了不白之冤。(文中涉案人物、单位均用化名)
(五河县检察院 程安会)
阳光息诉促和谐
近日,淮上区检察院民行科依据法律,以理服人,通过耐心细致地做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妥善处理了一起上访案件。
2008年10月,淮上区某村村民张某到淮上区检察院申诉,认为淮上区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淮上区检察院民行科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提请抗诉条件,做出了不提请抗诉决定。
2008年12月,张某再次向淮上区检察院申诉、上访,情绪激动,表示不能接受淮上区检察院的决定。接访后,该院民行科检察官首先肯定了张某为农民工讨薪,努力维权的行为。接着,检察官和张某一起分析了原审判决中双方的举证情况、判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法定条件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讲解。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说理说法,张某终于理解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则,表示接受淮上区检察院的“不提请抗诉”决定。
日前,张某给淮上区检察院民行科打来电话说,他正在为老乡代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官司,从淮上区检察院学到的法律知识真的派上了用场,以后有时间还要到检察机关咨询、学习。民行科检察官给予了热情的答复,表示欢迎。
(淮上区检察院 刚绍琴 丁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