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自觉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一个目标”、“两个确保”和“三个突出”(为全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确保涉检信访不出问题,确保检察队伍不出问题;突出争先进位,突出改革创新,突出检察文化建设)的工作思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继续强化诉讼监督,自觉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07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989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742件1239人,经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697件1128人。
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毒、禁赌等宣传工作,以及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治安乱点的集中整治,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促进平安建设。
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净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务环境。全市检察机关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整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置于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今年以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7件63人。其中查处五万元以上大案25件,查处县处级领导干部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专项工作重点案件4件4人,其中要案2件2人,重大案件2件2人。
强化诉讼监督,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全市检察机关纠正漏捕23人,纠正漏诉47人,作出不批捕决定3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9人。根据省检察院的部署,全市检察机关从今年5月起,开展加强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适用情况专项监督活动。市检察院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专项活动方案,确定了4个监督重点,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114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14件。在刑事审判监督中,不断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件。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共受理各类民行申诉案件91件,提请抗诉58件,抗诉33件。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加大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侦查、审判环节羁押问题的监督,全市所有办案单位均未发生超期羁押现象。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对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蚌埠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市检察院结合实际,制定并认真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的意见》。
承办首届“两淮一蚌”检察论坛,淮南、淮北和蚌埠三市检察官共同深入研讨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路径和切入点。《蚌埠检察网》对此次论坛进行网络在线图文直播,正义网在首页进行了链接。
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最近,市检察院向20家大中型企业派驻了检察联络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服务。(市检察院 左腾宇)
检察短波
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基层建设指导处谷文连副处长在省检察院政治部基层院建设指导办公室主任吴庆香、副主任陶凯的陪同下,通过专题授课、查看体系文件、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检查指导蚌埠市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体系建立工作,并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编写、试运行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
7月1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马永铸副主任带领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陈桂林副主任的陪同下,到市检察院就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7月17日上午,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全市检察机关上半年总结会。按照突出重点、展示亮点、找准弱点、明确下步打算的要求,七个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和市院各处室负责人依次分别汇报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会议还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情况。
7月1日,市检察院召开了专题党课报告会。会上,对2008-2009年度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进行了表彰。
6月30日,市检察院全体检察干警前往烈士陵园举行重温入党誓词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以此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88周年。
6月22日至26日是全国举报宣传周,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反腐倡廉保民生、公平正义促和谐”的活动主题,组织控申部门干警深入社区街头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
6月25日上午,通过《蚌埠人民检察网》直播频道,市检察院举办了“举报宣传周”检察长网络专题访谈活动。
6月23日下午,市检察院邀请我市20家知名企业代表就“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发展”进行座谈,双方围绕“检企联手、共建平安”活动十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展开了热烈讨论。根据座谈会上达成的共识,市检察院安排8名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与全市20家重点企业建立了定向工作联系,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涉法问题。
6月22日上午,原蚌埠市地方海事局局长韩志良涉嫌受贿一案,在龙子湖区法院公开进行审理。为了进一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升公诉人出庭能力,市检察院公诉处、监察处负责同志,各县、区院公诉科科长和部分公诉干警到庭观摩,市检察院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共同参加了观摩评议活动。
省级先进检察院特定之――怀远县院
在服务大局中彰显检察价值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立足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如何在服务中实现自身发展?2007年以来,怀远县检察院以实际行动和出色的工作业绩诠释了这个问题。2008年该院检察业务均进入全市前三名,综合考评名列全市检察机关第一,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基层检察院”,并被市委、市政府授予“蚌埠市十三届文明单位”称号。
扬利剑 腐败村官难逃遁
怀远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县,农村的和谐稳定事关全县发展大局。县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将涉农职务犯罪作为关注重点,不断加大办案力度。2007年以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26件5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在立案侦查的56人中,有40人是乡镇及村“两委”成员,其中大案28人,贿赂案件11人,科级以上人员3人。省检察院崔伟检察长2008年在怀远调研时,对该院查办涉农案件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7年初,一封反映某村“两委”成员集体购买商业保险的举报信摆在了该院领导的面前。举报信只有短短的几句话,含糊其辞,粗看起来并没有查处的价值。院领导没有轻易放弃,与办案人员一起分析:从怀远情况看,绝大多数农民投保意识极为淡薄,经济实力也不富裕。一次全额缴纳上万元的保险费已不合常理,村“两委”所有成员购买商业保险并一次缴足就更不正常了。款项的来源是否有猫腻?他们决定一探究竟。
办案人员在正常的财务审查中没有发现他们动用公款的疑点。“查他们村经济收入来源”,杨敬扣检察长把办案人员的目光引导到土地征用补偿款上面。办案人员从用地单位入手,仔细审查了征地面积和补偿发放的全过程,终于发现了实际用地面积与补偿面积有差异。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办案人员收集到大量的外围证据。在证据面前,嫌疑人不得不交代了他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的问题,并由此突破了该村“两委”成员虚报被征土地面积,共同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两年来,该院立案查处了虚报、截留国家土地补偿款的贪污贿赂案件36人,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有效遏制了这类案件高发的势头。该院反贪局因出色的工作被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反贪局长被省院授予“优秀反贪局长”称号。
保民生 公正执法顺民意
2007年,侦查机关以涉嫌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卓某和陶某夫妇二人,检察机关查明:卓、陶二人多年来非法从事民间“打会” 活动( “打会”是一种民间的、非法的储蓄形式,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以高息为诱饵,从事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参与人员达300余人,涉及金额400多万元。“会款”除支付会员本金及高额利息外,其余的均被陶、卓二人挪作他用。因二人无力支付本金及利息,群众联名将二人告发。案件移送到怀远县检察院后,几十名群众到该院找院领导反映情况,要求严肃处理。院领导敏锐地意识到,这件事情若处理不好,将影响到社会稳定,遂要求承办人员抓紧办理。由于材料过于简单,证据过于单薄,承办人员在认真审查材料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杨敬扣检察长明确指出:“此案涉及群众利益,我们不能坐视不管,必须慎之又慎!”他要求侦监部门详细审查,协同侦查机关抓紧补查取证,并加大追赃力度,尽可能减少受害人损失。经公、检两家共同努力,补强证据以后,怀远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时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陶某和卓某,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对两名被告人做出了有罪判决。终于赢得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
强监督 彰显公平促和谐
近年来,怀远县检察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两年来,共受理提请批准、决定逮捕各类刑事案件587件831人。追漏捕20人,立案监督60件。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62件986人,经审查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569件828人,追诉11人,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2件34人。发出各类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书30余份。该院民行检察工作连续多年在全市检察系统一直名列前茅,处于全省检察系统前列位次,曾五次荣立集体三等功,三次被省院评为“先进集体”,经验材料先后三次被高检院和省院转发。
2007年,怀远县检察院提请抗诉了一起因混淆收条和欠条的概念。而引起纠纷的民事案件。法院开庭再审时,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2月,怀远人魏刚和浙江人余杰经人介绍相互认识,两人口头约定合伙做电器生意。协议达成后,两人在怀远工业园区开设了一家“德力西”电器专卖店,由魏刚负责经营。余杰于2004年5月从浙江将价值28.9万元的电器发到专卖店,魏刚收下电器后按照余杰的要求写了一张收条:“今收到所进价值人民币28.9万元的电器。经办人魏刚,2004.5.20号”。同一天,魏刚将自己卖店的投资款10万元交给余杰,余杰也写了一张收条给魏刚“今收到魏刚投资款10万元。经办人余杰,2004.5.20”。由于专卖店的生意不太好,2004年11月份,余杰告诉魏刚,他在淮南联系到了买主。这样,余杰即从专卖店拉走了价值23万元的电器。
2006年2月,余杰持魏刚写的收到其28.9万元电器的收条,向怀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两人是买卖关系,要求判令魏刚偿还欠余杰的电器款18.9万元(28.9-10=18.9万元)。法院审理后对余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魏刚不服判决,向怀远县检察院提出了申诉,主张两人为合伙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检察机关受理魏刚申诉后,即调取本案原审法院卷宗,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作了必要的调查,认为余杰以持有魏刚书写的“收条”作为其享有债权的依据,混淆了收条与欠条所表达的法律关系,且余杰也没有证明其与魏刚之间有买卖关系的直接证据。况且从同一天出具的两份收条内容看,双方进行的是合伙内部投资款与货物的交接,而不是办理货物买卖手续;余杰向魏刚出具的收条也明确表示收到的是“投资款”,而不是“购物款”。由此应当认定魏刚与余杰之间是合伙经营电器的关系,而不是买卖电器的关系。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荣誉在手,重任在肩。怀远县院检察干警将时刻牢记职责使命,胸怀大局,正确履职,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文中涉案人物、单位均为化名)
(怀远县检察院 魏彦刚 常云铎)
“老板永远被捆绑在‘责任柱’上”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是指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无论是致人损害,还是自己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民法、经济法教授隋彭生因此有一句准格言:老板永远被捆绑在“责任柱”上。
日前,笔者接受一群众咨询,想了解雇佣关系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现结合案例进行简析。案情:甲(农民)长期在当地的一个包工头手下干活。包工头只要承包到工程,就临时召集甲等数人去做,然后向给甲等支付相应报酬。一日,甲从正在建的房屋上跌落摔伤。问,甲的人身损害由谁赔偿?
笔者认为应认定包工头与甲之间为雇佣关系。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甲给包工头干活,包工头给甲支付报酬,且这种关系已经很长时间,因此,可以排除义务帮工关系和劳动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二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雇主承担的是法定的严格责任。不管雇主有无过错,对雇员的工伤都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如果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雇员工伤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发包人知道承包人(此案中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中,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适当减轻雇主的责任。雇员也要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适当承担责任,但是雇员轻过失免责。比如,雇员的自杀行为,就可以免除雇主的责任。但是雇主应对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
雇员多属弱势群体,一旦受伤,生活的窘迫不言而喻。如果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争取损害赔偿。雇主在平时安全生产中,应牢记“老板永远被捆绑在‘责任柱’上”的法则,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毕竟安全才是最大的效益。
(市检察院 吴群 陈金虎)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登记为准
近日,怀远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经再审获得了改判。
2008年,因土地承包纠纷,徐甲作为原告将徐乙、徐丙告上法庭。徐甲诉称,2001年土地调整时村里补给原告2亩土地,因原告当时家庭困难,无力耕种,经村委会主任协调,将原告补的2亩地转给本组徐乙代耕1.4亩,徐丁代耕0.6亩。2007年午收后,原告向徐乙、徐丁要回代耕的土地,徐丁将代耕的0.6亩土地归还,徐乙不愿归还,被告徐丙强行将徐丁代耕的0.6亩土地强行耕种。后经村、乡多次处理,两被告一直侵占土地不退还。为此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2亩地。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徐甲与徐乙、徐丙系同一村民组村民。2001年土地调整时,因多地,徐乙退出1.4亩,徐丙退出0.6亩,徐甲应再分得徐乙、徐丙退出的2亩土地。徐甲对该土地未承包耕种,土地抛荒。经村委会主要领导研究决定,由徐乙、徐丙继续耕种其应退出的土地。2007年午收后,徐甲向徐乙、徐丙要回应退出的土地,为此发生争议。2007年7月,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让徐乙无条件归还徐甲1.4亩土地未果,徐甲遂向法院起诉。怀远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徐乙归还徐甲承包土地1.4亩。
徐乙不服法院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向怀远县检察院申诉,提供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其与村委会2001年9月28日签定的《耕地承包合同书》。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实行登记制度。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徐乙承包的耕地3块,计10亩面积,且在《耕地承包合同书》中附变更记录表中无任何变更记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该院遂以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提请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采纳了怀远县检察院的意见,遂贪污提出抗诉。
法院再审后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原告徐甲在原审及再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定耕地承包合同,故原审原告尚未依法取得诉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退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涉案人物、单位均为化名)
(怀远县检察院 张兴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