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检察院扎实开展科级非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
10月15日晚八时许,市检察院会议厅灯火通明。“如果我这次竞争失利,说明自身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点,我将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找出差距,以崭新的面貌,更加出色的表现,继续为检察事业做出新的贡献!”这是市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周飞对这次竞职的表态,他是从外地办案点赶回参加科级非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这次市检察院竞争上岗是自2004年以来的第一次非领导职务干部调整,也是历次干部调整中解决人数最多,职位最多的一次,拟任用正科级检察员10名,副科级检察官10名,共有34名通过资格审查的检察干警分别参加10名正科级检察员和10名副科级检察官的竞争。
长期以来,市检察院干警职级待遇普遍偏低。这次参加副科级检察官竞争者中参加工作早的已有二十七八年了,参加正科级检察员竞争者中有的已五十六七岁了。前来指导竞争上岗的上级领导对此也有些出乎意料:“还有这么老的副科?”另外还有符合条件的3名司法警察和12名1995年后转业的未明确职务军转干部将等待下一次竞争上岗。
干警职级待遇偏低的问题时刻牵动着市检察院领导的心,从2009年年初该院党组就多次研究酝酿此次竞争上岗问题,并安排院政治部到合肥、淮南等兄弟市检察院考察学习。此次竞争上岗得到了上级党委和领导的大力支持。9月下旬,市检察院经充分酝酿,拿出了实施方案,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以最快的速度审查批准了市检察院《关于部分科级非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派员全程跟踪指导。在上级党委和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目前,此次竞争上岗工作已顺利完成了思想动员、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职演讲、民主测评和任职考试等环节。目前,市检察院正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最后进行公示、任职。
这次非领导职务干部调整采用竞争上岗的形式进行。竞争上岗是市检察院多年来干部晋职的主要做法,经过多年的试行,基本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它能充分发扬民主,听到群众的声音;充分贯彻党管干部原则;以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为衡量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基本要求,同时贯彻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多年来,竞争上岗为市检察院选拔出了一大批优秀的中层领导干部。
10月14日下午,市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永成宣读了《关于部分科级非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的实施方案》。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永法作了简要的动员讲话,介绍了干部调整的背景、经历的过程和党组的指导思想,同时对全体干警和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随后,竞争上岗办公室将方案公布到机关局域网上,同时开始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截止15日上午九时,共有34名符合条件的干警参加竞争。
15日下午至晚上九时许,33名竞职者分别进行竞职演讲。市委组织部党政干部科副科长伍旭峰、市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张余到会指导。竞职者向全院干警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近几年的工作情况以及所取得的工作成绩,最后对竞争结果都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一定做到“坦然面对”、“进则践行承诺不负组织厚望,退则寻差找过不失做人本色”。演讲结束后,随即进行了民主测评。虽然天色已晚,但面对测评表,大家还是非常认真、格外慎重地投上了自己庄严的一票。
10月17日下午,市检察院组织 32名竞职者进行闭卷考试,主要测试竞职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试卷命题和阅卷工作委托外单位进行。
目前,此次竞争上岗已进入组织考察环节。相信在上级党委的支持下,在市检察院党组的精心组织下,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做法,一定会选拔出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成绩突出的人选。
只卖了几万元 怎么按100多万判呢?
“我们只是偷了铜芯,只卖了几万元,不应按照整个变压器估价,价格鉴定得太高了!”施金焕、杨成功等11人组成的特大盗窃团伙成员在庭审时几乎都提出了这样的辩解。
2005年4月至2008年6月,施金焕、杨成功等11名成员组成的盗窃团伙在安徽省怀远县、肥东县、巢湖县、凤阳县、上海市等地疯狂盗窃变压器及通信电缆,然后将盗窃的赃物卖给废品收购店。开始作案的时间间隔还很长,隔一年半年作案一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团伙作案技术越来越娴熟,频率也越来越高,甚至一晚作案两起。三年内,该团伙共累计作案70起,案值高达100多万元。
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认为盗窃案案值应以实际造成的直接损失来计算,价格应以物品当时的市场零售价为准,不得以犯罪嫌疑人低价销赃的所得计算。铜芯被盗后,变压器已经失去了价值,应以整个变压器的价值来计算。鉴定机构的鉴定并无不当。9月1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施金焕、杨成功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它九名团伙成员7-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日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市检察院 王磊)
房产开发岂能随意 造成损失自己承担
固镇县的王某欲将自己房屋的院落进行开发,与投资人李某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用自己院落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李某承担其余所有开发费用,开发所需准建证等手续由李某自己办理(王某予以配合)。协议共开发110平米房屋16套,王某所得2套,李某所得14套。双方如有违约,赔偿对方所有损失并按损失的20%承担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的翌日,李某便与施工方签订了承建协议,并按协议预付了50000元。承建协议签定后,施工队进入工地准备施工。此时,该房地产共有人王某的家人才知道自己家的院落要被别人开发。王某的家人对开发事宜坚决反对,并阻止施工。因王某的家人反对和阻挠,导致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开发协议不能得到履行,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将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及违约金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违约应承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的责任,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王某不服该判决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房屋开发应首先取得行政审批合法手续后才可以实施。李某在未取得房屋开发的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施工开发房产,其造成损失是自己的违法行为所致,责任应由自己承担。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该损失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向法院提出了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抗诉意见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原告未取得被告的房产证、土地证,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准建证等合法手续即施工,属违法建筑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有违法行为人即原告本人承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固镇县检察院 王 宇 陈伦远)
村民图利卖泥土 检察为民护耕地
近日,固镇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挤满了知情的村民。法庭当庭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仲红阳、曹富贵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三万元;附带民事判决,限两被告人60日内,将被毁损的基本农田复垦(恢复原状)。此案也是固镇县检察院民行科首次以第二公诉人的身份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2006年上半年至2008年9月间,仲红阳、曹富贵为谋取利益,先后从曹富贵自家承包的基本农田和转包他人承包的基本农田里,取土出售给砖瓦厂等处,致使两处基本农田严重毁坏无法耕种。经勘测,两处基本农田被毁坏的面积分别为4亩和3.46亩。此外,两被告人还在该县城关镇某村的基本农田生产路上取土出售,致使该路严重毁坏,面积为0.45亩。
侦查机关以仲红阳、曹富贵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固镇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民行部门得知案情后,同本院公诉部门共同研究案情。经审查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害,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两被告人应对被毁坏的耕地复垦。于是该院民行科建议被毁坏土地所在村委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村委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提起。为保护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在没有合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情况下,该院决定首次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由民行部门承办附带民事部分,要求判决两被告人复垦被毁坏的基本农田。 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当时旁听的村民表情各异,有的对检察机关积极保护耕地的做法非常满意,有的深受触动:“原来卖自己地里的土也是犯法的,不来法庭,我们真的不知道。”两被告人表示接受该判决,不上诉。听庭的村民也深受教育,明白了农民对承包地既有耕种收获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耕地的责任和义务。固镇县检察院民行科以实际行动践行着“民行检察与民同行”的诺言。该案的办理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固镇县检察院 王宇 陈伦远)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在我市正式启动
编者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的犯罪。因其主体大多是国家公职人员,又被形象地称为公务员犯罪。因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职务的正当性或廉洁性,危害性大,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的同时,也行使职务犯罪的决定逮捕权,内部监督缺乏有效性,影响了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为此,我国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方式作出了较大变动,体现了尊重人权、提高质量的科学办案理念。
9月22日,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工作培训会议。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部门的干警及相关分管检察长参加了培训会议。此次培训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工作程序正式启动(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即各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市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安徽省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截至10月18日,市检察院已按新程序办理了6件县、区检察院报请逮捕的案件,依法决定逮捕了6名职务犯罪嫌疑人。
改革的现实背景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适用,就会带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较长时间的审前羁押的法律后果,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因此,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共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拥有批准逮捕权,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把关,以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但法律同时又赋予了检察机关的决定逮捕权,对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该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毕竟是内部监督,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实践中侦查监督服从服务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继续侦查的需要,而放宽逮捕的条件,造成凡移送逮捕的案件基本上都决定逮捕的现象,使以审查逮捕来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设计大打折扣,“以捕代侦”的作法屡有发生,出现了在个案中侵犯人权的现象,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在办案质量上,因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条件掌握过宽,而导致的职务犯罪案件捕后判轻比率较高的问题,也成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为解决制约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瓶颈,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环节的监督制约和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试行了不服逮捕决定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逮捕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制度。此次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研讨论证了各种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的方案后,最终选择了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方案,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后,自2009年9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分步骤实施。
改革的具体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同以往职务犯罪由同一检察院立案、侦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相比,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次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较以前的逮捕程序而言,在工作流程、文书样式、监督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动:
一、在工作流程上,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该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提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决定的,由下级检察院通知其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作出的逮捕决定不必再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二、在办案方式上,由于在决定逮捕环节增加了上级检察院审查程序,要在规定的7天的审查期限内办结案件,办案时限比过去更加紧张。因此,新程序强调了提前介入工作,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工作,提前熟悉案情,为及时审查逮捕做好准备。由于涉及下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案卷文书等材料的问题,为节省路途时间,防止出现超期羁押现象,本次改革规定案卷材料可以经扫描后,通过专用网络传送电子数据卷宗的报送方式,还规定了上一级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远程视频讯问,体现了借助科技装备提高办案效率的科学办案理念。
三、在监督制约方式上,针对以往监督偏弱的事实,新程序对相关监督事宜进行了明确。新程序规定,下级检察院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时,必须书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同意。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检察院必须重新审查作出决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无逮捕必要、不适合羁押等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此外,由于此次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在改革中变动较大,相关的法律文书格式也随之变化。其中,以前一直无规定格式的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此次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文书格式,促进了工作的规范化。
改革的重大意义
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环节五个领域四十个方面的改革思路中,其中,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是检察机关最先落实的改革措施。
此次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措施的严格把握,会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如果再因循以前旧的办案理念和工作思路,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但如果能正视改革,通过转变执法思想、规范工作流程,将会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高质量地发展。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尤其是地市、省两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而言,新程序意味着工作程序的繁琐,工作量的较大增加,但也能使侦查监督工作因此提高科技含量,增强监督实效,真正肩负起艰巨的监督职责。从执法效果上看,会大大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从而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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