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检察院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顺利通过认证审核
11月12日,市检察院行政会议室内坐满了来自市检察院各个部门的中层以上领导。会场异常安静,大家静静等待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审核组来蚌四天对市检察院进行现场审核的结果。审核组组长张旭东宣读:“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已按照ISO9001:2008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能满足检察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各项工作能按体系的要求正常进行,已具备推荐条件。审核组经过审慎讨论,一致同意推荐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祝贺蚌埠市人民检察院顺利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现场审核!”全场掌声雷动,每个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精华,是一种先进、科学的管理思想和体系。IS09000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就是要求:凡事有人负责,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凡事有章可循,做到工作流程清晰;凡事有据可查;做到奖惩标准分明。最终实现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期望和需求。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通过程序公正力求实体公正的思路,同时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一致的。
市检察院党组认识到,如果能成功引入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检察机关的管理将迅速过渡为现代管理模式,对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我约束、实现“无缝隙”管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多次党组会和中层干部会研究,并向市委、人大、政法委领导和省院领导汇报。经同意,市检察院决定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中的ISO9001:2008标准,建立检察院全面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争取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核,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此成立了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确立北京国环咨询中心为咨询公司。
2月11日上午,市检察院召开了动员大会,北京国环咨询中心单洪总经理介绍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内容。下午,进行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写专题培训,对市检察院二十多名文件编写员进行了培训。所谓体系文件就是进行质量管理的依据。对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就要用到不同的依据。体系文件编写必须要求“写要做的”,这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量体裁衣”。从2月15日至5月8日进行了文件编写、修改和审核,领导小组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全院共编写文件91个约20万字,其中,质量手册1个、程序文件9个、人事行政手册文件38个、检察业务手册文件43个。
5月9日召开全院大会,最高管理者、检察长王永法颁布命令,宣布体系正式试运行。运行,就是贯彻落实体系文件的过程,要求“做所写的”。一个月后,市检察院进行了第一次内部审核,即内审。内审是一个自我检查的过程,目的是找出不符合体系文件要求的内容,以便自我改进和完善,从而为通过最后的认证审核奠定基础。第一次内审共查出不符合体系文件要求的内容61项。经过三个月的整改、运行后,市检察院于九月下旬进行了第二次内审,共开出不合格报告41项。随后,对不合格项再次进行纠正或采取预防措施,最后进行了验证。10月26日,市检察院召开了管理评审会议,研究讨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评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适宜性,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管理评审报告》和《管理评审决定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会议认为,市检察院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符合ISO9001-2008标准的要求,并已得到实施,体系运行基本有效,并决定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认证审核。
市检察院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这是全体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共同努力的结果,为此,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市院20多名文件编写员、内审员做了大量、长期而艰苦的工作。但通过认证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市检察院党组书记、王永法检察长要求全体干警:“通过认证只说明我们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未来的路还很长,我们要按照质量体系要求,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走下去,不断提高市院机关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作者:陈金虎)
全市基层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正式启动
近日,市委批转市检察院党组《关于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开展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报告》,要求全市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室和市直各党委党组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级检察院牵头组织全市基层检察院全面开展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在全省检察系统蚌埠尚属首家。为此,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翟高潮同志代表省检察院感谢蚌埠市委、县区党委和两级人大、政府、政协长期以来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建设所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希望蚌埠市检察院“为全省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进行一次示范,探索一条道路,总结一套经验,制定一套标准。”在全省检察机关起到示范、引领和辐射的强有力效应。
当前,从全国检察机关来看,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相对集中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繁重任务相对集中在基层,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反映也相对集中在基层。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基层检察院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历来高度重视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先后对基层院规范化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和要求。市检察院党组在市院机关规范化管理体系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审核的基础上,迅速报请市委和省检察院批准,决定在全市7个基层检察院全面启动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此举正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战略部署的有效贯彻,是落实上级检察机关重大决策的具体行动。
2009年11月18日市委批准市检察院关于基层检察院建设规范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以后,市院党组立即行动起来,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永法为组长的基层检察院建设规范化管理体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基层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检察院政治部具体负责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11月27日下午,市检察院召开了全市检察干警参加的全市基层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动员大会,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永法作动员报告。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巫希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基层建设指导处谷文连处长,省检察院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翟高潮,站在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分别从全国、全省、全市检察工作和基层院建设的长远发展的角度,就基层院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市人大副主任陈桂林、市政协副主席姜和龙同志、各县、区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出席了会议。
11月28日全天,全市检察机关政治部门全体人员、两级检察院内审员和各县、区检察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共计150余人在市检察院接受规范化管理体系的业务知识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基层建设指导处谷文连处长亲自授课。谷文连处长从规范化、管理、质量和记录等基本概念入手,介绍了ISO9000的由来、ISO9000质量管理与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关系,以及规范化管理体系建立的主要步骤等等。一天下来,参训同志对规范化建设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逐渐认识到规范化管理的深远意义。
目前,各县、区检察院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筹备工作。相信在市检察院的带领下,全市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水平一定会再上一个崭新的台阶。(作者:陈金虎)
检察短波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批准同意市检察院党组上报拟任的20名科级检察员。11月30日下午,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永法,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秀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永成及干部处、监察处负责同志与20名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至此,此次竞争上岗工作圆满结束。
为扩大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影响,更好地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近期,市检察院与蚌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蚌埠市监察局等九家单位联合会签了《关于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
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基层建设指导处谷文处长、省检察院宣传处马长城处长专程来到市检察院,调研指导我市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工作。谷文连处长对市检察院实施规范化建设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市检察院党组积极性高、决心大、行动快,基层指导处将予以密切关注,全程跟踪指导。
11月3日,全省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评议会在蚌埠市检察院召开,此次活动也是全国检察机关大练兵的重要内容。省院公诉二处和合肥、马鞍山、滁州、巢湖、淮南、芜湖、宣城、蚌埠8个市院以及近10个县区院的公诉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了庭审观摩及庭后评议活动。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认为这是一次成功的观摩庭,我院两位公诉人举止大方得体,语言表达流畅,答辩清晰有力,应变能力较强,能够熟练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11月18日下午,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永法主持召开市检察院党组中心组会议,学习传达省委书记王金山在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并带领中心组全体成员共同学习了《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等内容。
这笔保险金到底该不该付?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蚌埠某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沈洁保险金2万元。至此,历时三年多,历经一审、二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引起再审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这笔保险金对沈洁的家庭无疑是雪中送炭,也表现出了民行检察执法为民,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法治理念,彰显出刚性法律的人性光辉。
2002年6月1日,沈洁母亲吴雪向蚌埠市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保额为2万元),被保险人为沈洁。投保人吴雪按期交纳了保费。2005年4月30日,沈洁因患焦虑型精神疾病住院接受治疗,同年9月9日痊愈出院。沈洁以患重大疾病为由,要求该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其2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沈洁所患疾病不属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故拒绝赔付。
2006年5月7日,沈洁为此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真审查了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该条列举了十一种疾病为重大疾病,但精神疾病不在此列。一审法院认为沈洁所患疾病不属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原告沈洁要求赔付的理由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沈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沈洁的病情不属于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范围,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原告沈洁的上诉,维持原判。沈洁再次败诉。
随后,原告沈洁一方向检察机关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规定“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此,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吴雪逐条说明合同的具体内容。原告方认为,保险公司从未向其说明条款内容,当时保险业务员仅向她收取了保险费。检察机关据此向法院抗诉。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保险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已履行说明义务,在原审庭审中提供了有投保人签名的写有“本人对投保须知及所投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的《人寿保险投保书》。再审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出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向投保人吴雪已尽说明告知义务,仍然据此投保书强调已尽了告知义务。然而,这份投保书在沈洁与保险公司之前的另一场诉讼判决书中已被确定为“不予采信”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未尽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万元保险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陈金虎 吴群)
小小发票,大有文章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黄刚的上诉,维持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刚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至此,黄刚职务侵占一案划上了句号。黄刚,怀远县某供销社原主任。回顾黄刚的犯罪经过,始终与一个词紧紧连在一起,那便是“发票”。
无中生有的发票
2005年5月,黄刚从朋友经营的五交化商店开出了一张购买两台空调的发票,单价4800元,计9600元。当时朋友既没有给黄刚空调,黄刚也没有付钱。黄刚却把这张发票在单位报销了,冲抵了他以前在单位的借款。报销的理由是因两个友邻单位搬迁新址而送礼。经侦查机关查明,这两个友邻单位只有一个搬迁过,该供销社已经派人送了办公桌椅,且账已经报销了。两台空调既没有买来,也没有送出。
2006年10月某天,黄刚问单位现金会计:“我在你这儿还有多少借条?”现金会计翻开他原先打的借条,合计了一下,告诉他:“还有49000元。”黄刚随后找到一个广告公司的朋友许某说:“社里财务上要走一笔账,你给我开一点室内装修材料费。”许某考虑到与黄刚关系不错,和供销社平时也有业务关系,便同意了。
黄刚先让朋友许某在一张空白的票据上签名,自己签上“同意付。”再在供销社找了一个证明人刘某,让刘某补签。最后,再让朋友许某填上“超市室内装修材料费,户外广告材料费等”,金额为49000元。
两天后,黄刚把这张单据交给现金会计,要求现金会计把49000元借条还给他。现金会计明知这张单据可能有假,但是碍于情面,或者顾虑,现金会计把借条还给了黄刚。自始至终,没有人见过单据上的装修和广告。
虚报冒领的发票
2006年12月,有人找时任供销社主任的黄刚推销邮政大黄页。因为是熟人,黄刚就买了一套,单价460元。那人给了他一张空白的邮政大黄页统一专用收款票。精明的黄刚没有浪费这次机会,他在空白的收款票上开了10套邮政大黄页,计4600元。
2007年8月,黄刚离任的前一天,他拿来一张30300元的香烟发票到单位报销,上面分别有经手人刘某、批准人黄刚的签字。手续是齐备的,但这张大额发票还是引起了财务人员的注意,后来怀远县供销社审计时,也同样发现了问题。经过仔细辨认发现,发票上的金额大小写都有改动的痕迹,前后字体和颜色也不一样,看笔迹应该是黄刚本人加上去的。侦查发现,原来经手人刘某签字时,发票上金额是300元。
离任前批报10万多元的发票
2007年8月,黄刚调离该供销社主任岗位。离任的前一天,他批报了10万多元的发票。这些发票当时都已入账,怀远县供销社对黄刚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其中四张发票有问题,包括前述三万多元的香烟发票,共计59000多元。后来,黄刚打了一张59000多元的借条,把那四张发票抽了回去,但直到案发,该款一直未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除黄刚两次带领该供销社同志参加喜宴而出的礼金2000元外,其他应当认定为其职务侵占数额,共计90740元。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黄刚是国家工作人员,黄刚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所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刚有期徒刑四年,侵占单位的资金全部退赔。(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同居生子已五年 哪能再要彩礼钱
一对青年男女在一起同居五年时间并生下了孩子,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偿还彩礼,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该案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时得到了改判。
2002年,蚌埠小伙子王某与女青年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某赠送给李某见面礼等计10000多元。2003年,王某与李某按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李某生下一女。2007年,由于性格等方面的原因,两人感情不和,李某即带女儿外出打工,独自承担了女儿的生活、教育等全部费用。
2008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返还索取的彩礼14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借婚姻索取原告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李某应酌情返还收取原告的彩礼款,以返还10000元为宜,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彩礼款10000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判决李某返还彩礼款10000元,属适用法律不当。该款第(一)项规定,男方已给付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索要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法条解释原意应适用于收过彩礼未同居生活或同居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于2003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距王某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双方已同居生活长达5年之久,并生育一女,形成了较稳定的家庭关系。10000多元的彩礼款,大部分已用于双方共同家庭生活和女儿的抚养费用。后李某带女儿打工至今,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全部费用均由李某承担,王某作为父亲在此期间并未尽到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因此李某不应再向王某返还10000多元的彩礼钱。于是,向法院提起抗诉。
法院对该案开庭再审并进行了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与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不再要求李某返还10000多元的彩礼钱。
(市检察院 陈伦远)
编辑: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