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4时,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市检察院侦查起诉的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判处王海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海风,男, 1954年2月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 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1995年10月至1997年1月,任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1997年1月至2001年8月,任花山区人民政府区长;2001年8月至2008年11月,任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09年1月13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王海风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蚌埠市检察院管辖。2009年12月2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海风受贿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风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425余万元、36.4万美元、4万港币、10万新台币,以及金条四根、手机、名贵手表等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王海风如实交待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在当天的宣判过程中,王海风始终低着头听完了审判长宣读的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当审判长问及是否上诉时,王海风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将按死刑复核程序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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